第十五章  粮  油 本县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之一,盛产粮食,五谷兼有,品种齐全,以水稻为主,小麦次 之。油菜籽逐步发展,80 年代已超过小麦产量。 历史上,三河镇是巢湖流域著名的大米集散地,粮行砻坊130 多家,大米年吞吐量约 亿公斤,外运量占巢湖各港之首。 1953 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71 年,全县收购粮食9990.5 万公斤,销售398.5 万公 斤,多购少销,为全国先进县。1985 年,改“统购统销”为合同定购。本县32 年总计收购粮 食327367.5 万公斤,平均每年10230.25 万公斤;总计销售粮食117343 万公斤,平均每年 3667 万公斤,31 年调出粮食共计206312.5 万公斤,平均每年调出6655 万公斤。30 年总计 收购油脂10543.77 万公斤,年均351.5 万公斤;总计销售油脂2119.29 万公斤,年均72 万 公斤;调出7495 万公斤,年均250 万公斤。36 年粮油经营,其中有26 年亏损,亏损额共 3980.86 万元,10 年盈利,共盈利754.13 万元。32 年中建各式粮食仓库198 幢,容量 178495 万公斤;建钢板油池、油罐38 处,94 个,容量3912 万公斤;到1985 年底,全县粮食 系统有劳动服务、饲料工业、粮油议价3 个公司,汽车队、油脂库各1 个,米油厂和粮油食品 厂10 个,区级粮油管理站9 个,乡级粮油管理分站54 个,各区、乡均配有专职粮管员。共有 干部、职工1469 人,担负全县粮油购销、调运、储存和加工等任务,人均工作量由1954 年的 127.5 万公斤,下降到1985 年的39 万公斤。 第一节 粮食市场 民国时期,境内大小集镇皆有粮食市场。因水路运输之便,较重要的市场多在丰乐河 派河沿岸集镇。丰乐河沿岸有三河、丰乐、新仓、界河等地;派河流域有上派、中派、刘河集 巢湖之滨有丙子铺;岗区较大的粮食市场有花岗、孙集、山南、聚星街、焦婆店、雷麻店、高 刘集、北分路、江夏店、南分路、官亭、金桥、烟墩集、烧脉岗、长安集、农兴集等,有大小米行 300 多家,粮食交易以粮行为主。本县最大的米市三河镇,有粮行砻坊130 多家,较大的粮 行有晋康、晋泰、夏同源、义源、泰丰源、丰豫庆、福和及同丰、同泰、同昌、新昌、源生、新生 美和、恒昌祥等30 多家,三河镇粮行大米来源主要是丰乐河上游沿岸直到双河,以及以三 河为中心,周围20 公里之内,跨舒城、合肥、庐江三县。农民生产的粮食,用肩挑、船运,汇 集三河出售。全镇大小行家在旺季每家日收购大米三、五十担,乃至一、二百担。1920 年至 1947 年,芜湖、南京、镇江、常州、扬州、无锡、苏州、南通、上海等沿江城市粮商每年都要赴 三河收购大米,年收购量1 亿多公斤。 据1933 年统计:三河外运大米100 多万担,为巢湖各港之冠。当时河下经常停靠有五 六百条木船,每条船一般可装五、六百担大米,有的大船可装七、八百担。因为沿丰乐河上 游集镇斗大于三河斗,三河斗大于沿江城镇斗,买卖都有利可图,贸易繁忙,有“装不完的 三河”之说。 解放初期,本县粮食市场仍以粮行为主。1950 年3 月成立中国粮食公司三河办事处 下辖上派、官亭两个营业所( 官亭营业所一度属六安粮食公司)。粮食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工 商部门管理粮食市场。是年8 月,粮食公司收购大米,外地米商云集三河,压价收购,造成 米价下跌。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粮食公司挂牌收购,及时稳定粮价。当年三河总成交稻 谷280.6 万公斤,粮食公司三河办事处经营133.7 万公斤,占47.6%;成交糙米321.6 万公 斤,三河办事处经营216.1 万公斤,占67.2%;中熟米成交85.5 万公斤,办事处经营80 万 公斤,占93.5% 。 1951 年外地到本县购买粮食以及本县机关、团体需要大米,一般由国营粮食公司售 给,或经公司介绍委托私商代购,如当地有工商部门,则先向工商部门登记,否则不准擅自 在市场收购。 1953 年8 月,省商业厅通知:严格粮食市场管理,限制私商收购,实行运输管理,火车 船只、汽车等一律不准给私商运粮。银行不准给粮商贷款,严禁私商到产区购粮,控制粮食 贩运,是年11 月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1954 年,本县各集镇建立粮食交易所,实行少量交换,品种调剂,互通有无。1958 年 国家规定在粮食征购入库期间,关闭粮食市场,征购结束后再继续开放。 1963 年起,粮食市场管理比较灵活,粮食征购任务完成后,可以自由买卖,但不能违 反市场管理,当年国家以工业品换购粮食,兼办零星粮食成交,取缔投机倒把。 1979 年,粮食市场管理业务全部交给工商部门,粮油交易所配合工商部门管理好粮 油市场,组织群众间品种调剂,余缺调剂,解决各行业用粮的不足。同时,按照有进有出 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购落市粮,开展吞吐业务。向县外调剂,一律要 经批准。 1980 年后,全县粮油交易所以收购落市粮为主,各粮油分站,一个单位两块牌子( 收 购点、交易所),收进的落市粮油,如需转为国家库存商品粮时,低于超购价的,可按超购处 理,同时按交易所进价加1% 手续费,交易所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1982 年5 月,粮油交易所隶属粮食商业的附属企业,其盈亏纳入商业盈亏表,经营范 围和业务,主要是调节市场,平抑粮价,并负责粮油市场管理,配合工商部门,打击倒买倒 卖粮油的投机倒把活动,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完成征超购任务的队、户的陈粮、陈油,对口 成交,少量品种调剂,以解决集镇居民、饮食行业用粮油的需要。在不超过超购价幅度内 依质论价,代粮站收购落市粮油,这一办法,一直沿用到1985 年。 第二节 粮油购销 一、收购 粮食收购  1950 年3 月,粮食公司及两个营业所,同时委托30 多个供销社,专门经 营粮食购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购进销出,稳定粮价,保证供应。 1953 年11 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收购品种为稻谷、小麦、豆类及菜籽、花生、芝麻等 同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由于统购统销是一项新的工作,本县在执行 中,对粮食产销无底,余缺界限划不清,该购的没有购足,不该购的而购了过头粮,是年购 粮1 亿公斤,使农民产生了“统购无底”和“增产无益”的错觉,一度工作被动。 1954 年,县长李兴等在桃花乡开展粮食“四定”试点,后在全县推行。 1955 年8 月, 中央正式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一般称粮食“三定”政策 国家粮食部计划司司长周伯平在此期间,曾带人来本县馆驿乡开展定产、定购、定销的“三 定”试点。定产:对实际产量的评定,根据各户的田块、土壤和生产条件、兴种作物,以乡、选 区为单位,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通过评议委员会,分块评定一般单位面积产量,如果因情况 差异,评定偏高、偏低,再征求群众意见,民主评定,正常年景定产不变。定购:即对余粮户 实行统购,将该户所收的粮食,除去种子、口粮、公粮和客人往来用粮,剩余的部分就是定 购出售量。后来又规定,在核定产量后,减去留用量和每人10 公斤的余粮,多余粮食一律 按85%~90% 统购,最高不超过95% 。定销:就是对缺粮户实行统销,一年评定一次,评定 后,根据何时供应,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的原则供应。本县在核定留用量中,按照不 同情况,分别核定,当时全县18 个区,土山、岗集、长军3 个区,每人每年口粮270 公斤,上 派等15 个区,每人每年280 公斤。对农户口粮标准划分为:余粮户每人每年275 公斤,自保 户每年每人230~250 公斤,缺粮户每年每人210 公斤,对单身汉酌情照顾。 1956 年后,农村社、队的粮食留用量,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口粮仍按“三定”标准;种 子每亩10 公斤;饲料:种母猪每头150 公斤,仔猪每头30 公斤,牛、马、驴每头50 公斤。 1957 年,实行增产增购、有灾照减和增产抵销、以丰补歉的办法,对余粮社、自保社中 的超产队,超过定产粮食部分,增购40%,其余60% 归队所有。对缺粮社中的超产队,超过 定产粮食部分,按超产部分40% 抵减缺粮社、队的供应量,其余60% 归队所有,如超产40% 部分,仍超过国家核定的定销数,其超过部分应出售给国家。有灾照减,全社减产,按减产 后实收产量,扣除留用量和实交公粮后重新核定余缺,例如一部分队减产,另一部分队增 产,即按减产队减产数量和超产队的超产数量,划分增产增购和减产减购,核定社队购销 量。是年全县粮食总产29376.5 万公斤,国家收购12805 万公斤,占总产52%,人均留用量 196 公斤,口粮偏紧。 1959 年至1961 年,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片面追求“高指标”“ 、高产量”,实行“高征 购”,购了过头粮,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1959 年粮食总产 18898.5 万公斤,征购10110 万公斤,占总产量53%,农村回销3668 万公斤。1960 年12 月 粮食征购实行奖励办法,即以核算单位( 大队),全年出售粮食总数量( 包括公粮)务大人均 75 公斤,超过部分以平均价的10% 奖给大队。当年粮食总产13532.5 万公斤,征购入库 6452 万公斤,占总产47.6%,农村回销2882.5 万公斤。1961 年11 月起,本县开展以工业品 换购粮食,凡生产队在统购任务内,向国家出售的粮食,均奖售一定数量的工业品。当年粮 食总产只有7468 万公斤,征购1168 万公斤,占15.6% ,农村回销1650 万公斤。 1965 年开始,对人民公社、国营农场,每人年平均向国家提供的公粮和统购粮超过5 公斤的,对超过部分,按统购价给以12% 加价奖励。同年11 月起,在贯彻以生产队为基本 核算单位的基础上,对生产队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集体分配口粮 不足210 公斤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其应负担的公粮允许折代金交纳,避免在同一 生产队又购又销。“文化大革命”期间,上级没有新的布置,本县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 策,实际执行到1971 年。 1971 年8 月,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为认真贯彻合理负担,本县对征购包干任务 基数,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平衡,对负担畸轻畸重和任务大、卖过头粮的生产队作适当调正 在同一生产队,除品种调剂外,不搞又购又销,当年征购基数增加5% 为机动数( 即保险 数),以备调剂受灾减免,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超购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加价幅 度不得高于统购价的30% 。1971 年至1975 年六安地区核定本县粮食征购任务7450 万公 斤,县分配到各区为7612.3 万公斤。1976 年第二个“ 一定五年”,县分配各区征购任务 7630.4 万公斤,超购任务为1537.5 万公斤。1978 年大旱,因灾调减征购任务1500 万公斤 并全部免去超购2050 万公斤。 1982 年起,本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 知》,对粮食超购加价款的规定:征购包干基数完成好,而少开支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 收入;完成征购包干差,而多开支的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负责。 1983 年实行对农民完成征超购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逐步缩小统购品种和数 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1985 年4 月1 日,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参照前两年情况,与 全县18 万多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任务为19500 万公斤,实际完成17047.5 万公斤。不 再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对农村粮食购销实行同一价格。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定 购以外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定购价格改为按比例计价,粳稻“倒二八”,即20% 按原统购价 80% 按原超购价;花白小麦、籼稻谷“倒三七”,即30% 按原统购价,70% 按原超购价;红小 麦、糯稻“倒四六”。同时规定预付20% 定金,凡交售50 公斤粮食,奖售化肥3 公斤。原来规 定农民卖粮超过义务运输里程,按数量发给运费的办法不再实行。 油料收购 解放前油料由私营油坊经营或兑换。1951 年起国营土产公司和供销社开 始购销。1953 年对私营企业采取按比例限量收购,国营土产公司和供销社经营90%,私营 10% 。其中:花生、芝麻国合经营85% ,私营15% ,并按指定地点,统一牌价。1953 年12 月 和1954 年9 月,中央两次发布关于增加生产油料作物的指示,规定各地按照每人一分地的 标准,种植油料作物,首先做到食油自给,进而把多余的卖给国家。这一规定就是确立只购 不销政策的基础。1954 年,县成立油脂公司,原粮食部门及委托供销社代购的油料,全部 移交油脂公司经营,油脂公司再委托供销社代购,委托私人油坊加工。1955 年油脂公司与 粮食局合并,油料始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同年10 月本县对生产花生、芝麻的岗区,进行 产量登记,按照产量折算油脂,农户人均口油6 个月不超过1.5 公斤,剩余部分扣除种子 国家收购90%,以10% 照顾农民自食。1958 年人民公社化后,社队所生产的菜籽,除留足 种子外,全部卖给国家,然后按每人每月2 市两油的标准,由公社粮食科供应到食堂。196 年国家为了多收购油料,提高油料的收购价格。以县城上派镇为例,油菜籽收购中等牌价 每50 公斤,由原18.1 元调为20.3 元;花生果每50 公斤由13.4 元,调为17.3 元;花生仁由 每50 公斤21.5 元,调为27.7 元;芝麻每50 公斤由24.5 元,调为30.3 元。1961 年实行奖 励收购的办法,对生产队完成统购任务后,超额出售以及社员出售自食有余的花生、芝麻 实行奖励。1964 年对油菜籽实行统购包干,农村只购不销的政策,对卖超购的队实行“超 产、超购、超奖”,也可按平价卖给国家。1966 年起,对油菜籽超购加价收购,生产队超售菜 籽,按统购价加20%,加价部分50% 奖售化肥作超购,50% 奖金额作议购。1971 年菜籽统 购和粮食一样,实行“一定五年”,超购菜籽加价20% 。1972 年9 月1 日起,超购加价30% 1978 年农民出售菜籽折油每50 公斤,奖售化肥20 公斤,完成包干基数,超售菜籽加价 50% 。1982 年8 月,废除油脂包干基数,改按比例价收购,本县实行时,收购菜籽按“倒四 六”比例计,即40% 按统购价,60% 按超购价,同时每收购50 公斤菜籽返销菜籽饼22.5 公 斤。1985 年4 月1 日起,随着粮食合同定购,油菜籽按比例价实行合同定购,农户完成定购 的菜籽,每50 公斤,奖售化肥5 公斤,奖售菜籽油1.5 公斤,当年油脂定购完成1121.1 万公 斤。 二、供销 口粮供销 解放初期,城镇居民口粮,从粮食公司供应点、供销社或市场购买。195 年1 月起,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机关、团体、学校、工厂按月编造计划,标准每人每月1 公斤左右;集镇居民:大人每人每月15 公斤,小孩7.5 公斤。在供应分工上,粮食部门供应 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流动人口,供销社供应区以下机关、居民和缺粮农民。船民以小组 为单位,按每条船的实有人数,民主评议,按月核定,发给供应证,凭证向粮站购买。195 年8 月,中央颁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规定凡是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学校、工商行 业和农村缺粮户所需的生活、生产用粮,均由国家统一安排,实行定量供应。定量供应办 法,居民按年龄以人定量,归户计算,节约归已。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在定量供应初期 是根据单位食堂搭伙人数,按定量标准,发给集体粮食供应证,凭证供应。不久又改按劳动 差别,年龄大小,分工种以人定量,分户填证,单位主管事务的人按季到粮站核批,分月供 应。定量标准是:特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25 公斤,一般体力劳动每月22 公斤,轻体力劳动 每月17 公斤,县级机关工作人员每月14 公斤,区、乡级工作人员,每月16.5 公斤,高、初中 学生每月17 公斤,中、小学教师每月15 公斤,居民无固定职业出卖劳力,每月15 公斤。小 孩2 至12 岁分7 个等级,最低4.5 公斤,最高13 公斤。1959 年全县范围凡吃商品粮的人口 要求每人每月节约0.5 公斤粮食。1960 年干部、职工、居民的口粮标准,一度降为每月每人 10 公斤,从当年9 月份起,小集镇居民( 包括企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合作商店组从业人员)以 及各级下放干部的口粮供应,一律划归所在地公社、大队列入农业人口计算留量,到196 年6 月又收回国家供应。1963 年起,对城乡非农业户居民,实行分户建卡,按户发证,凭证 分月购粮的办法。 食品业用粮供销 1954 年起对全县18 个区镇饮食业、糕点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和 凭票购买粮油相结合的办法,1958 年4 月,所有饮食业一律凭粮票供应米饭,1959 年6 月 为了节约粮食,合理供应,扩大收票品种,凡是粮食制品( 包括糕点、点心)全部凭票供应 饮食部门凭粮票到粮站买粮时,每50 公斤随粮供应食油3 公斤,糕点业随粮供应食油4 公 斤。 工业用粮供销 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有三河酒厂和县食品厂酿酒车 间两家。从1953 年起,酒厂按季度、年度编制用粮计划,报省工业厅转报省财委批准下达 1957 年对酒厂用粮计划,由省粮食厅下达,同时签发购粮通知书,由酒厂所在地粮站供 应,价格按当地统销价加8% 。1962 年开展以粮换酒业务,当地粮站换进的粮食设立专用 登记簿,开始群众以粮换酒凭单到酒厂打酒。1963 年为了进一步解决酒厂用粮计划不足 粮食部门随行就市收购一部分议价粮,供应酒厂生产。 副食品酿造业用粮供销 副食品酿造业有县食品厂、上派豆浆商店、花岗豆制品厂 供销社系统有丰乐酱园,合作商业系统有三河3 个酱园等。这些单位的用粮每年安排一 次,年初下达计划,粮食局签发购粮通知书,由当地粮站供应。1959 年随着饮食、糕点供应 收票后,豆制品亦同时凭票供应,然后再以收回的粮票到粮站买粮。70 年代初期,国家规 定对吃商品粮人口,购买豆制品用粮补助,在核批口粮时,每人每月补助0.4 公斤粮,填在 粮证上,以购买豆制品。1976 年后,县粮食局统一印刷豆制品供应票,凡吃商品粮、统销粮 人口及菜农每人每月4 张,折合0.4 公斤粮,全县通用,只限购买豆制品。 食油供销 1954 年执行食用植物油料统购统销政策,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销售全 部纳入国家计划,开始实行控制供应,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在250 克以内,机关、团机 学校按月编造供应计划,由供销社供应。县油脂公司成立后,公司负责城关、三河两镇,供 销社供应其他小集镇。供应标准,城关、三河两镇所驻的机关、团体、学校每人每月312. 克,居民250 克。1959 年至1961 年,油料作物减产,食油供应也逐步压缩,每人每月100 克 1960 年9 月起,小集镇居民和各级下放干部,食油一律划社、队供应,国家不供应。1961 年 5 月,小集镇非农业人口收回国家供应,全县城镇居民食油定量每人每月统一为100 克,回 民和素食僧尼、道士每人每月增加50 克,伊斯兰教开斋节每人补助食油50 克,回民丧事补 助食油500 克。1965 年油料作物生产好转,本县非农业人口定量食油供应,每人每月15 克,回民及素食僧尼每人每月250 克。1976 年10 月起,定量供应人口,每人每月200 克,回 民及素食僧尼每人每月350 克。1977 年春节每个定量人口补助食油100 克。1983 年起城 镇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每人每月提高到250 克,另外在国庆、元旦、春节三大节日,每个 节日每人补助供应平价油250 克,中价油500~1000 克。 三、饲料供销 城镇饲料,包括运输、商业、科研和国营饲养场的畜禽,实行以畜定量,按月结算,凭县 粮食局支拨书售料的管理办法。1955 年7 月省粮食厅规定,马、骡、奶牛每头每日2.5 公 斤,黄牛、驴每日每头2 公斤,商业部门待宰、中转的肥猪,每头一个月15 公斤,供应品种以 米糠为主。各粮站的米糠、统糠除供应城镇饲料,多余部分作食品公司收购生猪奖售兑现 饲料,同时拿出部分凭粮票售给社队重点猪场,以帮助发展生猪生产。1984 年县城新建配 合饲料厂以后,各米厂生产的统糠,统一供给饲料厂,加工配合饲料,当年生产配合饲料 74.3 吨,混合饲料216.72 吨。1985 年生产配合饲料327 吨,混合饲料1853 吨。相继在全 县各区粮站所在地设供销点。 第三节 储  运 一、仓储 建国初期,本县征集的公粮及粮食公司所储备的粮食,都是租用民房,利用庙宇、祠堂 及接收公房仓库,有孙集乡吴大圩、叶大圩,袁店乡唐五房圩,金牛乡刘氏宗祠,南分路乡 鸽子笼圩子,江夏乡五显庙,雷麻乡福音堂,义兴集夏大房和三河镇成德仓、积谷仓等1 多处,总容量不足1000 万公斤。 1951 年,国家拨款在三河镇北岸河口( 今丰乐区河口粮油分站)试建芦席墙,木结构 瓦顶、圆筒状背亭仓10 幢,容量275 万公斤;同年在县城上派镇新建砖墙、小瓦顶、木板地 坪、木结构基建仓4 幢48 间,容量100 万公斤。 1953 年至1960 年,先后在三河、上派、官亭、小庙、花岗新建苏式仓库10 幢,容量217 万公斤。同时新建砖混结构收纳仓1 幢,容量160 万公斤,简易仓和草仓10 余幢,容量265 万公斤。 1961 年至1978 年,建砖混结构仓10 幢,容量1985 万公斤;建简易仓、草仓、土圆仓容 量1685 万公斤。 1979 年至1985 年,由于原来的祠仓、庙仓和简易草仓,使用多年,需要翻修改建,这一 时期翻建和新建仓容量9507.5 万公斤。到1985 年底全县共建粮食仓库198 幢,总面积 98676 平方米,总容量178495 吨。其中:苏式仓13 幢,15691 平方米,容量25655 吨,砖混结 构仓133 幢,63690 平方米,容量121282 吨;简易仓52 幢,19295 平方米,容量31558 吨。 油罐建设起步于60 年代,当时新建钢板油池2 座,容量3 万公斤。70 年代新建1 座,容 量5 万公斤。1979 年至1985 年底全县共建钢板油池、油罐38 处94 个,总容量3912 万公斤 粮食保管,1952 年至1960 年,一般以物理机械为主,化学药剂防治为辅。检验依靠感 官鉴定,凭牙咬判水份,凭肉眼看杂质、虫子,凭鼻子闻粮油气味,凭手感测粮食温度。做到 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雪天随时查,月月组织互查,检查方法按上中下三层和仓四 角、中间五点。测检情况随时记入囤头卡和保管折,既掌握数量,又掌握粮情变化。建立粮 仓消毒制度,仓库空一间,即打扫消毒一间。消毒方法:墙壁、柱缝用猪血拌石灰剔、刮、补 缝。粮仓装满后用药粉打防虫线,对运装器材经常洗涤、暴晒、消毒。处理不安全粮食,一 般和用筛、吊筛除杂除虫;用暴晒杀虫,降低水份;用手摇风车除虫去杂。1970 年以后,用 氯化苦、磷化铝等化学药剂熏蒸杀虫。1975 年起普遍推行低药、低氧、低温保粮的办法。对 “甲”字粮和“506”粮的保管,实行专人管理,专帐记载,专仓储存。适时推陈储新,建立储备 粮情况档案和帐卡。 二、调运 解放前,本县农民不论是出售粮食,还是交租、送田赋,一律都是人力肩挑和独轮车运 送,沿河农民和粮商靠木帆船运输。建国初期,本县山南、花岗、丰乐等地区的粮食,先集运 到沿河港口,然后装船运至三河或转运至合肥。其他地区仍用独轮车和肩挑,运至公路沿 线,再用拖拉机和汽车运往各地。1958 年以后,随着公路的兴修,大部分粮站均通汽车,逐 渐改用拖拉机和汽车运输。农民送粮除少数肩挑外,大多数改用平板车和拖拉机。直到 1975 年全县粮食的移库、调出调入,都是委托交通部门车辆及拖拉机运输。1976 年六安地 区粮食局先后拨给本县3 部汽车(1 部“跃进”牌,2 部“江淮”牌),计8.5 吨位,县粮食局成 立汽车队,由于车少,吨位小,粮油调出调入,仍靠交通部门车辆。1978 年省粮食厅又拨给 本县“解放”牌货车5 部,计22 吨位;加上原有3 部,计有汽车8 部,30.5 吨位。汽车队实行 独立核算,并实行单车核算,当年实现利润13194 元。1985 年车队有主货车11 部,拖挂车 8 部,总计83 吨位。10 年中运输量达到166569 吨,合计9586946 吨公里,实现利润35.81 万 元。 肥西县历年粮食购、销、调、存统计表 表15—1 年 度收 购议购 销   售 议 销 调拨 (+)(-) 五月末 库 存 合 计非农业农 业 1953 10000  —  4047.5 1451  2596.5 +4097.5 2522   1954 11025  —  4768.5 962.5 3806  +6674  1017.5 1955 12568.5 —  3528.5 1694.5 1834  +5731.5 4324   1956 12805  —  6535  1966  4569  +8588.5 1661   1957 13680  —  4780.5 1935  2845.5 +7650.5 2456   1958 8589  —  8778  2302.5 6475.5 +1315.5 490   1959 10110  —  5605  1937  3668  +4117.5 221   1960 6452  —  3799.5 917  2882.5 +2553  220   1961 1168  —  2925  1275 1650  -1434  227.5 1962 4485.5 —  1500.5 1005  495.5 +2642.5 704.5 1963 7408  —  1413  990  423  43.5 +5978.5 600.5 1964 6530.5 —  2305  1160  1145  158  +4503  613   1965 5933.5 —  2186.5 1191.5 995  176.5 +3705  1001   1966 5898.5 —  3277  1045.5 2231.5 142.5 +2513  861   1967 5149  —  2561.5 1163.5 1398  69  +2485  767   1968 7694.5 —  2063  1366  697  46  +3611  2734   1969 5729  —  2538  1271.5 1266.5 —  +3681  1517.5 1970 8023  —  2233  1156.5 1076.5 —  +5263  1974.5 1971 9990.5 —  1562  1163.5 398.5 —  +7285.5 2984.5 1972 8589  —  1877  1331.5 545.5 —  +7293  2178   1973 8900  —  1948  1286  662  —  +6571.5 3261.5 1974 9062.5 —  2030  1202.5 827.5 2.5 +7632.5 1612   1975 7856.5 —  3244  1310.5 1933.5 —  +4429  1525   1976 9948  —  1910.5 1236.5 674  —  +6597  3173.5 1977 9421  —  2389.0 1191.5 1197.5 0.5 +8869.5 1147   1978 6064  1933  3452.5 1189  2263.5 1 +2888.5 2171   1979 13606.5 66  2160  1245.5 914.5 2.5 +10537  2821.5 1980 13804  4 3157  1736  1421  167.5 +11128  1495.5 1981 17129.5 —  2287  1732.5 554.5 314  +10254.5 5567.5 1982 17029.5 636.5 2507  1721.5 785.5 3243  +11995.5 5384   1983 21124  188  3018  1812  1206  1437.5 +10513  11113.5 1984 19696  —  3506  2541  965  5320  +10138.5 11730.75 1985 12618  1913.5 2206  1817  389  4146  +16154  5224.5   说明:调拨栏(+)为调出数、 (-)为调入数。 肥西县历年食用油购、销、调、存统计表 表15—2 单位:万公斤 年 收     购 大米议销议调 三月 豆糠价价 折油 其    中 榨榨收销 底库 度 合计油油购售售拨 存 折合 生仁 折合 菜籽 折合 芝麻 折合 棉籽 1955 190.39 184.70 173.02 54.13 222.21 0.97 — — 117.42 — 35.84 77.20 1956 290.73 581.79 123.03 13.11 19.30 1.51 — — 145.59 — 116.06 118.93 1957 358.65 558.67 371.68 9.62 6.32 0.005 — — 133.28 — 222.6 114.03 1958 183.16 202.78 283.63 2.66 3.02 1.20 — — 71.65 — 115.48 43.44 1959 191.53 151.25 305.84 1.60 79.16 0.17 — — 92.92 — 81.42 21.21 1960 56.19 — 126.27 0.14 64.32 2.22 — — 48.26 — 21.32 3.32 1961 13.64 9.80 23.27 1.55 11.10 2.04 — — 13.29 — 0.91 5.49 1962 34.79 54.65 31.68 4.72 0.69 0.30 — — 8.50 — 4.99 26.75 1963 79.61 160.27 37.19 6.99 1.28 — — 0.015 16.21 — 48.92 40.00 1964 69.34 122.29 45.61 7.91 12.85 — — — 20.75 — 54.33 37.55 1965 148.15 235.96 80.69 18.97 187.00 — — — 28.99 — 113.96 44.62 1966 43.13 29.43 72.80 2.85 58.47 — — — 30.06 — 42.61 19.58 1967 36.23 11.84 81.67 0.29 44.10 — — — 26.05 — 10.54 18.59 1968 43.23 63.44 45.69 2.15 18.29 — — — 18.94 — — 7.58 1969 34.44 26.31 62.26 1.22 26.27 — — — 23.75 — 17.85 28.17 1970 30.31 41.04 30.33 1.14 3.74 — 0.76 — 23.65 — 12.18 23.36 1971 59.71 24.69 143.77 1.07 19.14 0.17 2.58 — 26.81 — 22.31 30.63 1972 108.68 27.95 281.47 1.97 9.10 0.03 1.66 — 28.37 — 64.89 43.97 1973 157.93 28.07 423.95 1.19 20.18 0.015 1.90 — 28.03 — 128.14 47.04 1974 155.98 47.21 392.69 2.40 23.91 — 1.80 — 26.99 — 137.44 39.25 1975 304.31 42.83 840.34 0.38 10.80 0.9 2.58 — 25.46 — 253.76 66.72 1976 155.43 23.42 427.18 0.21 7.29 — 4.05 — 31.76 — 164.15 27.68 1977 73.23 23.34 184.93 0.87 6.18 0.10 7.40 — 26.49 0.02 50.54 28.15 1978 154.32 5.55 439.05 5.54 3.70 0.20 6.81 29.12 24.01 0.035 147.02 46.82 1979 219.25 108.28 430.64 66.18 4.05 — 10.42 0.54 32.90 1.46 184.77 56.99 1980 529.22 92.56 1413.38 25.88 2.60 — 10.97 — 28.51 0.69 445.46 122.08 1981 1502.38 91.19 4192.70 91.10 3.02 — 9.69 14.15 61.50 25.69 978.46 580.40 1982 1792.13 26.45 5194.52 35.10 — — 1.77 26.65 80.48 31.52 1057.67 1232.87 1983 1265.10 12.41 3696.31 5.92 — 3.13 — 27.32 114.03 27.44 1443.70 939.66 1984 1141.30 59.19 3279.11 6.20 — 0.015 — 705.90 385.50 910.50 910.57 72.06 1985 1121.20 24.76 3267.20 1.00 — — — 277.60 59.00 279.50 649.70 479.10 肥西县粮食商业费用开支统计表 表15—3 单位:万元 年度 商品纯 流通额 费用 实绩 费用 水平 其    中 盈亏额 运费保管费经营费 1953 95504 .126.20 1321 .3921 .22.80 6.55 34-.83 1954 159053 .242.30 1523 .5383 .51.78 10.67 182-.51 1955 165548 .179.19 1082 .5112 .27.96 11.90 70-.34 1956 215497 .202.42 939 .4641 .25.50 10.95 64-.21 1957 271133 .162.63 600 .4792 .9.99 6.41 71+.83 1958 195263 .103.33 529 .2054 .4.77 5.11 84+.90 1959 195586 .122.82 628 .5461 .0.33 5.62 18+.73 1960 135240 .91.81 647 .2717 .0.25 5.85 4+.59 1961 75929 .107.57 1417 .3789 .2.71 6.34 183-.69 1962 70602 .142.58 202.5082 .6.10 6.74 213-.62 1963 156016 .128.42 938 .3095 .5.63 7.35 26-.23 1964 201341 .120.35 610 .3455 .5.14 7.44 30+.15 1965 182721 .114.32 689 .2855 .5.84 7.70 104-.05 1966 173562 .128.88 743 .3713 .7.19 8.61 179-.05 1967 177000 .150.26 849 .3655 .10.32 8.65 179-.24 1968 198124 .137.94 696 .3106 .6.03 7.68 175-.14 1969 127685 .173.39 976 .2905 .14.71 7.11 214-.92 1970 197250 .163.26 762 .3355 .8.09 7.81 156-.80 1971 244449 .242.39 992 .6977 .14.37 9.40 230-.89 1972 297786 .279.27 938 .10055 .17.36 11.60 203-.97 1973 205015 .270.33 948 .8711 .9.66 12.92 238-.97 1974 290251 .274.45 947 .8650 .8.03 14.57 80-.96 1975 266876 .260.91 978 .7910 .12.32 13.23 116-.51 1976 257930 .253.94 949 .7127 .13.85 14.27 119-.36 1977 314161 .292.29 920 .10878 .13.15 14.54 59-.66 1978 220379 .198.22 899 .7205 .13.15 12.53 70-.35 1979 332824 .248.67 748 .9688 .17.42 15.42 25-.98 1980 523720 .432.68 826 .15982 .44.21 21.56 300-.32 1981 6112  437.00 715 .13400 .45.00 26.00 -246   1982 7245  829.00 1144 .22600 .124.00 35.00 -503   1983 9227  678.00 735 .19100 .80.00 40.00 +170   1984 10435  866.00 830 .16700 .182.00 55.00 +139   1985 9245  908.00 982 .17900 .168.00 68.00 +181     说明:本表盈亏栏(+)为盈利, (-)为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