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金  融 肥西的金融业是从“典当”业开始的,清代后期最盛。随着商业的发展,钱庄业因势而 起,办理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典当业降为次要地位。辛亥革命后,钱庄业日趋衰落,现代 银行业兴起,三河设立中国银行办事处。此后又陆续设立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等分支机构 解放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建立。到1985 年底,全县有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 行、建设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6 个系统,216 个单位,787 名职工,从事县内外存 款、贷款、资金调拨、汇划往来及各种保险业务。 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当铺 清末,肥西境内的三河、上派、官亭、丰乐等集镇均有当铺。大官僚李鸿章家族在三河 官亭等地开的当铺,每铺有资本银三万两。淮军将领周盛传家族在三河、丰乐、上派和他家 住地周老圩等地开的当铺,每铺有资本银圆万圆。台湾巡抚刘铭传家族,除在他家蟠龙墩 老圩子设一“继勋”当铺外,又在刘老圩至六安县属他家新圩子之间,一路上分设4 所“继 勋”当铺。1937 年三河有衣质业8 家,但已多是寄售店和故衣店。当铺只剩下周老圩、三河 的同和及合肥久康钱庄在上派开设的1 家“代质”店。典当借款者,多数是农民和集市贫困 户。当铺对质品压价低估,值十当五”,甚至有更低者。借款期限短而利率高,一般6 个月 “ 至1 年,月息二、三分。当物霉烂潮湿,鼠咬虫蛀,当铺概不负责,过期不赎就要出典。据调 查,周老圩当铺赎回的当物不到1/10,每年赚数万银圆。 二、钱庄 1913 年,三河镇刘德康盐行兼办万宝源钱庄,1920 年停业。之后,在三河镇相继建立 鼎丰、久泰、孙大生3 家钱庄。在上派河镇,有倪熙华、鲍冀希合资开办的1 家小钱庄,均于 1931 年发大水时停办。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建立的只有三河的宝康、范仲和、中和祥 家“代庄”了。钱庄最初是经营不同货币的兑换,一出一进,获利15% 左右。后来逐渐发展 为对商人办理存、放款和汇兑业务。 三、银行 民国时期,三河镇设过7 家银行分支机构。其中:国家级4 个、省级1 个、县级2 个。191 年前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即在三河设办事处,驻万宝源钱庄院内。20 年代末,设中央 中国、交通、农民4 家银行办事处。1935 年,办事处均迁到药店兼钱庄的孙大生号院内 1937 年,安徽省地方银行在三河设办事处。1938 年,日本侵略军占领时均停业。1943 年 合肥县银行在三河设分行,时间短暂。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 年,安徽省地方银行恢复三 河办事处。解放前还有舒城县银行在三河设分支机构。1949 年,肥西全境解放后,人民银 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建立,迅速发展。 人民银行 1950 年3 月,县金库与三河金库合并。5 月,在三河金库的基础上成立中 国人民银行三河支行,内设业务、币管、秘书、出纳、会计、农贷、人事7 个股,其中农贷股驻 上派镇。1951 年,机构下延,首建上派营业所。至此,全行共有职工104 人。是年下半年至 1953 年,又相继建立丰乐、山南、北分路、官亭、岗集、烟墩、城西、紫蓬、焦婆、防虎、蜀西 土山、中派、滨湖、高刘、三河等营业所。1953 年1 月,支行由三河镇迁驻上派河镇,更名为 中国人民银行肥西县支行( 以下简称县人民银行)。1957 年,随行政区划的变动,将上述营 业所合并为上派、花岗、山南、官亭、高刘、岗集、烟墩、丰乐8 个区营业所和三河镇办事处 1960 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改设21 个营业所,与公社信用部合并,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 子,一本帐,一竿到底”。至1962 年,所、部分开,改按8 区1 镇设9 个办事处。1964 年2 月 分设农业银行时,将其中的8 个区办事处划归农业银行。1965 年10 月,农业银行撤销,统 称人民银行。1980 年1 月又恢复农业银行。1984 年7 月,人民银行为工商银行代替。三 河镇办事处和3 个储蓄所同时划归工商银行。县人民银行的其他业务,由工商银行设特代 股代理。 工商银行 1984 年7 月1 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肥西县支行( 以下简称县工商银行) 接收人民银行全部人员、机构和存贷款等业务。1985 年末存款余额2968.3 万元,放款余额 8466.1 万元,放大于存5497.8 万元,共有职工114 人。 农业银行 1964 年2 月18 日从县人民银行分设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县支行( 简称县农 业银行)1965 年10 月并入人民银行,1980 年1 月又分设迄今。内设农业信贷、企业信贷 , 信用合作、会计出纳、计划、秘书、人事监察7 个股,其分支机构有:上派、丰乐、花岗、山南 官亭、小庙、高刘、三河等8 个营业所。1985 年末,存款余额2506.4 万元,放款余额8085. 万元,放大于存5578.8 万元。共有职工179 人。 建设银行 1963 年5 月至1965 年12 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六安地区支行派驻肥西办 事处,主要任务是办理水利建设和合安公路翻修拨款。1965 年10 月至1967 年5 月,又曾在 潜南干渠、大潜山干渠派驻工作组,管理工程进度和移民经费审查。1978 年2 月,开始筹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肥西县办事处。7 月接办业务。1979 年1 月1 日,改名为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肥西县支行( 以下简称县建设银行)。1984 年7 月,县建设银行内部分设会计、信贷投 资、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等3 个职能股。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基本 建设预算和财务监督,履行银行和财政双重职能。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原通过人民银行办 理,1984 年起改由工商银行办理。1985 年开办现金出纳业务,汇兑工作仍通过工商银行 办理。是年,共有职工10 人,存款余额284.2 万元,贷款余额1191.4 万元,放大于存907. 万元。 四、信用合作社 1952 年春,中派乡建立新民、湾南2 个信用互助组,组员152 人,股金151 元。1954 年 春,董岗乡首建信用合作社,有社员562 人,股金1210 元。至8 月,全县共组成信用合作社 11 个,信用组79 个,参加农户16415 户,占总农户的10% 。之后,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信 用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到1956 年,已乡乡有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136674 户,占总农户 的80%,股金20.38 万元。 1959 年,以公社设21 个信用部,与银行营业所实行“所部合一”,并以大队设260 个信 用分部,盈亏归社队,管理混乱。1963 年,恢复信用合作社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组 织。1985 年2 月,成立信用合作社肥西县联合社。至此,全县共有52 个信用社,17 个信用 分社,119 个信用站,共有脱产职工321 人,不脱产****员149 人。 1985 年5 月16 日,以李宗胜等3 人发起,29 户入股,自发成立山南镇馆北村民办信用 合作社,股金1.26 万元,筹集其它资金7 万元。年末累计放款7.8 万元,收回5.8 万元,存 款余额2.8 万元,盈利285 元。 五、保险公司 1951 年3 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河办事处,10 月改名肥西县支公司( 以下简称 县保险公司),是皖北地区9 个保险机构之一,肥西县也是唯一建立保险机构的县。是年1 月至1952 年1 月,设三河联运站代理处和丰乐河、上派河、雷麻店、北分路口等5 个代理 处。1953 年5 月,农村保险业务停办。7 月,三河联运站代理处改由三河轮船航运公司代 理,增设官亭特约代理处。12 月,县保险公司改为三河营业所。1954 年9 月,人员由195 年的27 人减少到4 人。1956 年,恢复县保险公司,三河保留营业所。1957 年6 月,县保险 公司和三河营业所同时撤销,在县人民银行内设保险股。1959 年1 月起,保险业务为人民 公社社会保险所取代。1982 年7 月3 日,在县人民银行内设保险代理处。1984 年9 月15 日 恢复县保险公司。1985 年末,由10 月份的8 人增至14 人,设代理处10 个,即县农业银行所 属8 个营业所代理处,县工商银行三河办事处和县农机管理站代理处。 第二节 货  币 一、银、铜币 从已出土的铸币来看,本县流通最早的金属币是公元前400 年楚国的蚁鼻钱。蚁鼻钱 系铜质铸币,币上文字形似人面,故俗称“鬼脸钱”。流通较早的还有公元前175 年西汉文 帝时的半两等,以后各朝代的铸币时有发现。 清代实行银两制,白银、铜币( 铜钱、制钱)并行流通。晚清时期大量外国银圆流入,俗 称“洋钱”,清政府开始自铸银圆,一枚重7 钱2 分。还有库平1 两,以及3 钱6 分等多种。 1898 年改方孔铜钱为机制铜圆,流通额有10 文、20 文、50 文、100 文等4 种。1910 年 规定银圆为本位币。1914 年,北洋政府亦规定银圆为国币,但政府机关及民间大宗交易 仍以银两为计算单位。1933 年宣布“废两改元”,从此结束了银本位的双轨制。 民国时期,本县境内常用的银圆,有正面为龙图的光绪通宝、大清银币等,俗称“龙 洋”;有袁世凯头像的“袁洋” ( 大头);有孙中山头像的“孙洋”;有从墨西哥流入正面为鹰图 的“鹰洋”。其次还有黎元洪、曹锟、段祺瑞洋,亦有按正面为站人图、双旗图,称“站洋”“ 、旗 洋”等。 二、法币 1935 年,民国政府宣布法币为法定货币。同时禁止银圆流通。因银圆为贵重金属,故 禁而不止。法币开始最高面额为10 元,并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 大银行发行的纸 币为法币。1942 年8 月,改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 1943 年3 月,政府将原来专供交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投入市场流通,称 “关金券”。1 关金折合法币20 元,后于1948 年9 月3 日和法币同时停止使用。 1948 年,法币最高面额为500 万元。是年9 月3 日,政府规定发行金圆券,以法币30 万元兑金圆券1 元,以取代无法维持的法币。金圆券标榜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 0.22217 公分,初期面额最高10 元,2 元等于1 银圆;发行不到3 个月,面额最高为100 万 元,已贬值同废纸。 抗日战争时期,汪伪“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与法币同值,亦曾在本县沦陷地区 流通。 三、人民币 1949 年2 月,三河民主市政府受巢湖专署委托,在三河进化印刷厂印刷一批大额( “ 元以下)皖西流通券”,与市面原有的以银圆为计算单位的小额(5 分、1 角、3 角、2 角 “ 分、5 角)皖西流通券”、以及华中币、北海币、渤海币等和第一套人民币也称“旧币”同时 流通。5 月,各地方发行的币、券停止使用。1955 年3 月1 日起,全国发行第二套人民币 也称“五三版”人民币( 于1953 年度印制完成而得名)收回旧人民币。同年4 月1 日起停止 使用“旧币”。5 月1 日起银行停止收兑。新旧币的折合比率为新币1 元等于旧币1 万元 新币面额,主币为1 元、2 元、3 元、5 元、10 元5 种;辅币为1 分、2 分、5 分、1 角、2 角、5 角 种。 1957 年12 月1 日起,人民银行发行1 分、2 分、5 分3 种金属币,与同面额纸币相等,在 市场混合流通。 第三套人民币也称“五九版”人民币,于1959 年确定设计而得名。这套人民币计有 角、2 角、5 角、1 元、2 元、5 元、10 元7 种面额。于1960 年至1972 年之间陆续发行。 1980 年4 月15 日起,人民银行发行4 种金属币,即1 元镍币和1 角、2 角、5 角3 种铜质 辅币,因发行量少,多为群众收藏。 1982 年人民银行重新发行“五三版”1 分、2 分、5 分3 种纸币。这3 种纸币与1955 年发 行的区别在于只印冠字不印号码。 四、投放与回笼 1949 年至1985 年,全县投放人民币184876.6 万元,回笼161329.2 万元,净投放 23547.4 万元。其中:1981 年至1985 年的5 年总投放87497 万元,净投放24197.4 万元,与 前5 年(1976 年至1980 年)总投放26980.3 万元,净投放1415.3 万元相比,分别增加2.2 倍和16.1 倍。货币流通量1984 年为4996 万元,与1979 年1394 万元相比,增加2.58 倍,均 大大超过工农业生产增长幅度。市场货币流通量激增,高档商品短缺,建筑材料全面紧张 价格哄涨。 历年投放渠道,主要是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51.15%,信用支出( 储蓄和信用社提现 占18.44% 。回笼则以商品销售和信用收入为主,分别占65.2% 和17.3% 。 肥西县主要年份现金投放与回笼统计表 表17—1 单位:万元 净投放净投放 年 份投 放回 笼年 份投 放回 笼 (+-) (+-) 1949 1953 3.30 1546.50 1.40 1655.20 +1.90 -108.70 1974 1976 4721.60 4334.40 4419.20 4416.80 +302.40 -82.40 1956 1959 3141.50 3932.50 2873.30 4091.30 +268.20 -158.80 1979 1981 6210.50 12490.20 5537.20 9532.60 +673.30 +2957.60 1962 1964 1967 1845.90 2539.40 2975.80 1899.90 2829.50 3451.20 -54.00 -290.10 -475.40 1982 1983 1984 14716.10 17302.40 19812.80 11203.20 12554.20 13519.90 +3512.90 +4748.20 +6292.90 1970 3051.70 3410.70 -359.00 1985 23175.90 16508.10 +6667.80 第三节 存  款 一、存款总额 1950 年人民银行开办企业存款、财政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 个人储蓄、其他存款。1954 年后,先后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参与经营。1984 年起 人民银行经营部分由工商银行接替。1985 年末全县存款余额为7950.1 万元。其中:工商 银行占37.34%,农业银行占31.53%,信用社占27.56%,建设银行占3.57% 。 二、储蓄 1950 年人民银行开始举办保本保值定期、活期储蓄,折实储蓄,年底余额0.1 万元 1951 年又举办农村爱国有奖储蓄、货币定额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定额储蓄和活期储 蓄。活期储蓄又分存折存储和支票存储2 种。年末余额上升到3.4 万元,比1950 年增加2. 倍。1952 年又开办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期分3 个月、6 个月和1 年。1955 年末,余额上 升到57.8 万元,又比1951 年增加16 倍。1956 年、1957 年,在农业连续丰收的基础上,年末 储蓄余额分别达到86.9 万元和110.1 万元。1961 年至1963 年出现低谷,平均每年年末余 额只有44.4 万元。1964 年开始回升。但从1966 年下半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违反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造成混乱,储蓄存款出现第2 次连续4 年下降 1971 年开始稳步回升,到1978 年末,余额已回升到264.6 万元,是1970 年的5.87 倍。197 年后,连续5 次调高储蓄利率,增加储蓄网点,增加定期储蓄档次,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 到1985 年底,全县城乡储蓄余额已达3260.7 万元,等于1978 年底的12.3 倍,占各银行、信 用社同期各项存款总额的41% 。 肥西县主要年份存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表17—2 单位:万元 年 份 存   款   总   额其  中:  储  蓄 合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建设银行合计城镇储蓄农村储蓄 1949 1.30 1.30 — — — — — — 1953 169.70 137.80 31.90 — — 35.70 5.50 30.20 1957 565.90 131.40 221.30 213.20 — 110.10 24.10 86.00 1962 505.40 272.70 102.60 130.10 — 39.30 24.80 14.50 1965 643.50 393.00 117.50 133.00 — 293.60 29.60 254.00 1969 1072.40 721.20 174.60 176.60 — 63.90 39.80 24.10 1974 1310.30 591.60 348.30 370.40 — 151.40 80.00 71.40 1978 2383.20 1064.20 642.50 612.00 64.50 264.60 134.40 130.20 1979 2082.00 989.10 466.50 553.70 72.70 446.10 213.90 232.20 1980 2451.30 858.20 791.20 720.40 81.50 663.20 242.80 420.40 1981 3279.50 1165.60 975.70 970.30 167.90 1133.60 334.20 799.40 1982 4096.50 1580.00 1106.90 1250.60 159.00 1631.80 480.80 1151.00 1983 5051.30 2042.80 1420.50 1410.00 178.00 1902.30 656.60 1245.70 1984 6547.70 2707.60 1738.10 1870.00 232.00 2493.30 908.30 1585.00 1985 7950.10 2968.30 2506.40 2191.20 284.20 3260.70 1239.60 2021.10   注:农业银行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在无其机构时统为人民银行。此表统按现 在归属统计。 第四节 信  贷 一、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的种类有:折实贷款、抗灾贷款、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贫下中农合 作基金贷款、国营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等约10 类数+ 种。1950 年至1985 年,累计发放 各种农业贷款20890.9 万元。其中:农业银行为9027.6 万元,信用社为11800.8 万元,建设 银行为62.5 万元。1985 年末,农贷余额为3820.9 万元。其中:农业银行为1778 万元,信用 社为1999.9 万元,建设银行为43 万元。 1949 年肥西遭受水灾,政府为保持灾民健康和帮助圩区堵口复堤,1950 年春,首次贷 放食盐2 万斤,口粮( 稻谷)125.6 万斤。继之贷放种籽、耕牛、防汛抗旱实物( 稻谷)824. 万斤,秋季又贷放麦种32.8 万斤,合计全年共发放折实贷款( 稻谷、麦子)983.3 万斤。 1951 年起,由贷实( 物)收实改为贷实折现( 金)收现和贷现收现。1952 年,又增加短期 周转性贷款。至1953 年,3 年合计共发放农贷224.2 万元。 1954 年后,农贷重点逐步转向支持农业合作社( 组),并在利率上给予7.5 折优惠 1955 年下半年至1956 年,对164 个高级农业合作社52828 户贫农、下中农,发放合作基金 贷款108.9 万元,贷款户占入社总农户的31.5% 。 , 1958 年“大跃进”1 年发放农贷332.7 万元,是1957 年放款数的3.53 倍。贷款失控 效益甚微。1960 年至1961 年,多贷少收,休养生息。但有些地方仍在“持续跃进”2 年累计 , 发放农贷810.5 万元,年均贷款超过1958 年,收回只占24.51% 。 1962 年至1965 年,国民经济调整,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的 贷款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提高了贷款效益。在此期间 1962 年,豁免尚未收回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0902 户的98.2 万元。1965 年又豁免1961 年 以前社队欠款和贫下中农欠款706.1 万元。其中:农业银行贷款豁免619.3 万元,行政托放 贷款豁免16.6 万元,信用社贷款豁免70.2 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67 年至1973 年,7 年只贷款707.5 万元,由于部分贷款使用不 当,沉淀难收。 1978 年以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贷款的重点转向“两户一体”和乡镇企业,并 于1984 年至1985 年,每年由商品粮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中拿出27.5 万元,计55 万元,由建 设银行作为无息贷款重点支持农村“两户一体”和为“两户一体”服务的乡镇企业以及国营 企业与“两户一体”合资经营的项目,发展饲料、食品、畜牧、水产等商品生产,收回后继续 循环使用。 1981 年至1985 年,5 年共发放农贷13421.4 万元,是前5 年农贷总和3254 万元的4.1 倍。其中:1984 年至1985 年,共投放7817.4 万元,是1984 年前33 年农贷总投放的60% 。在 此2 年中,县农业银行向信用社贷款3574 万元,信用社的农贷量占同期农贷的88% 。 肥西县历年农业贷款统计表 表17—3 单位:万元 期末期末期末 年 份发放数年 份发放数年 份发放数 余额余额余额 1950 1951 45.20 17.30 7.20 8.80 1962 1963 58.20 278.90 878.00 939.60 1974 1975 213.00 308.70 441.10 496.10 1952 1953 1954 120.20 86.70 62.00 46.30 48.30 67.60 1964 1965 1966 104.90 133.50 113.20 912.60 957.60 994.60 1976 1977 1978 416.20 536.20 740.30 549.90 626.10 1004.60 1955 1956 1957 128.80 198.90 94.30 83.30 287.80 231.60 1967 1968 1969 93.20 72.70 131.90 1066.40 1068.80 1177.90 1979 1980 1981 574.60 986.70 1008.20 1107.50 1328.90 1556.50 1958 1959 332.70 301.40 336.30 416.10 1970 1971 94.80 94.20 1169.70 455.90 1982 1983 1993.80 2602.00 1752.80 2538.20 1960 1961 493.90 316.60 831.10 943.10 1972 1973 95.30 125.40 455.40 537.10 1984 1985 3828.50 3988.90 3708.20 3820.90   注:1980 年以前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已剔除,余额未能剔除。 二、工商贷款 工商贷款原分工业、商业、公营企业和合作事业4 种;至1979 年,分工业、商业、信托 类。工业类分定额、超定额、大修理、中短期设备、物资供销、集体工业7 种;商业类分商品 流转、农副产品预购定金、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4 种。1985 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4566.5 万 元,其中工商银行为8466.1 万元,农业银行为5725.4 万元,信用社为375 万元。 工业贷款 1952 年开始发放工业贷款,当年余额2 万元。1954 年将工业贷款由财政 拨款80~85%,银行贷款15~20% 的办法,改为定额内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银行只解决 超定额流动资金。到1957 年,工业贷款余额31.8 万元。1958 年“大办钢铁”,打破信贷资 金与财政资金分口管理原则,大量发放工业贷款,年末余额上升到329.1 万元,是1957 年 的10.35 倍,是同年存款余额的1.13 倍,影响信贷资金平衡。1963 年,银行协助工业企业 进行清仓核资,处理积压物资,清理回收各项财政性垫款,年末余额压缩到35.6 万元。每 百元产值占用贷款由1958 年的21.07 元,下降到4.82 元。1977 年后,根据“区别对待,择优 扶持”和“以销定产,以销定贷”的原则进行贷款。1979 年新增中短期设备贷款。到1985 年 计发放中短期贷款761 万元。1980 至1985 年,工业贷款年末余额平均以1.33 倍的速度持 续上升。 商业贷款 建国初年,国营商业系统实行“贸易金库”制,即收支两条线,由上级承贷 后下拨货款,销货款通过贸易金库集中回笼。贷款的重点是支持供销社的发展,对国营商 “ 业财务收支扎差发放临时贷款,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业给予支持。1952 年,五反 运动结束后,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对私营商业贷款放宽。从1950 年至1952 年,3 年共发 放商业贷款19 万元。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银行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全面安 排、积极改造”的贷款方针,对私营商业控制放款。通过银行、公司和私商三方业务合同,规 定私商贷款必须由公司进货,促使其向国营商业靠拢。国营商业放款下推,改由当地银行 对独立核算单位直接贷款。贷款重点支持国营商业,以巩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1957 年后,商业贷款开始大幅度上升,至1959 年,贷款余额达到1791 万元,库存商品大量 积压。1961 年国民经济调整,紧缩银根,促使商业系统清仓利库,到1964 年,商业贷款余额 压缩到1386.2 万元,比1959 年下降29.2% 。1966 年“文化大革命”以后,银行的信贷计划 和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受到批判,资金管理放松,商业部门采购多少,银行就承付 多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3 年,贷款余额上升到4444.8 万元,比1965 年增加1.46 倍 1977 年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商业购销业务扩大,商业贷款相应增加。至1979 年底,商业 贷款余额4986.1 万元。从1980 年起,改过去信贷资金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办法为“统一 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开始恢复差别利率,新增知青 贷款,同时恢复对私营商业贷款。到1985 年,6 年共对772 个个体商业户累计发放贷款 95.2 万元,对251 个集体商业累计发放贷款1416.4 万元,活跃了城乡市场。到1985 年底 商业贷款余额达12167.5 万元,比1979 年增加1.44 倍。 信托贷款 1984 年8 月至1985 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共筹集信托存款178 万元,放 出信托贷款1239 万元,信托放款是信托存款的6.96 倍。1985 年下半年,在国务院三控( 控 制贷款规模、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货币投放量)的指示中清理停办。 肥西县历年工商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表17—4 单位:万元 年份合 计工 业商 业年份合 计工 业商 业 1950 1.20 — 1.20 1968 2348.20 45.20 2393.00 1951 3.80 — 3.80 1969 2220.40 48.00 2172.40 1952 19.30 2.00 17.30 1970 2896.10 75.00 2821.10 1953 51.40 2.30 49.10 1971 3200.80 110.20 3090.60 1954 55.30 0.90 54.40 1972 3234.80 134.60 3100.20 1955 1005.60 2.10 1003.50 1973 4597.80 153.00 4444.80 1956 1553.10 38.40 1514.70 1974 3669.20 179.70 3489.50 1957 1248.10 31.80 1216.30 1975 3509.50 146.60 3362.90 1958 1332.00 329.10 1002.90 1976 3937.80 170.60 3767.20 1959 2090.10 299.10 1791.00 1977 3796.50 171.50 3625.00 1960 1969.90 280.70 1689.20 1978 3788.30 144.20 3644.10 1961 1462.00 178.30 1283.70 1979 5157.80 171.70 4986.10 1962 2162.20 84.40 2077.80 1980 5666.70 292.70 5374.00 1963 1895.20 35.60 1859.60 1981 8663.70 456.60 8207.10 1964 1423.10 36.90 1386.20 1982 10037.20 800.00 9237.20 1965 1840.10 36.10 1804.00 1983 11375.50 993.90 10381.60 1966 2481.60 55.00 2426.60 1984 13439.50 1738.30 11701.20 1967 2162.80 58.10 2104.70 1985 14566.50 2399.00 12167.50 三、基本建设拨贷款 1978 年起,肥西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结算和监督工作由县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 资金的来源有财政拨款和自筹2 种渠道。从1985 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全部改 拨款为贷款。 基本建设拨款 1978 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连续5 年未安排中央拨款,地方级 拨款也由1978 年的223.34 万元,下降到1982 年的42.59 万元,只能用于少量的扫尾工程 1983 年肥西被列为商品粮基地县,总投资825 万元,每年投资275 万元,拨款开始回升。 更新改造拨款 1978 年,更新改造等措施性拨款127.2 万元,1979 年下降到66.6 万 元,各年度起伏较大。到1985 年,8 年共办理各种措施性拨款877.11 万元,占基本建设总 投资的22.36% 。 自筹基建拨款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又称预算外资金。1978 年以前,由人民银行当作 一般性存款开户用款。从1978 年起,列为国家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将资金专户存入建设 “ 银行,先存后用,拾遗补缺”。其后,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到198 年,自筹基本建设投资338.88 万元,占同年基本建设总投资的50.95% ,是1978 年的3.2 倍。1985 年自筹基建拨款上升到516.8 万元,又比1984 年增加52.5% 。 基本建设贷款 从1980 年开始,试行拨款改贷款。是年,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的 有县电影院、县服务公司等3 个单位,措施性投资拨款改贷款的有县砖瓦厂、县化肥厂等 个单位,合计11 个单位,贷款103.98 万元。从1985 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全 部实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 肥西县几个年份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及投资完成情况表 表17—5 单位:万元 年份 基本建 基 本 建 设 拨 款 支 出投 资 完 成 国家国家预算外级别 金 额 占年度 计划% 占年度 拨款% 设计划合计 预算内小计自筹资金建行贷款中央级地方级 1978 1979 1980 536.45 582.57 535.12 328.26 243.12 367.20 223.34 115.68 75.97 104.92 127.44 300.23 104.92 127.44 288.27 — — 11.96 — — — 328.26 243.12 376.20 264.59 377.91 715.2849.32 64.87 133.67 80.60 155.44 190.13 1981 1982 195.94 546.17 182.79 372.97 46.02 42.59 136.77 330.38 130.29 71.17 6.48 259.21 — — 182.79 372.97 255.70413.17 130.50 75.63 139.89 110.78 1983 1984 1985 803.02 875.19 1737.86 657.58 665.03 1097.20 273.11 208.70 388.14 384.47 456.33 709.06 283.27 338.88 516.80 101.20 117.45 192.26 87.50 240.50 371.30 570.08 424.53 725.90 575.70 659.17 901.00 71.70 75.30 51.84 87.55 99.12 82.12 总计5812.32 3923.15 1373.55 2549.60 1861.04 688.56 699.30 3223.85 4162.52 71.63 106.10 肥西县几个年份基本建设贷款及收回情况表 表17—6 单位:万元 年当当 贷 款 种 类 分 布 年 份末余额 年放出 年收回 基建性 贷 款 措施性 贷 款 房屋开 发贷款 施工企业 流动资金 贷  款 其 他 周转性 贷 款 1978 2.00 2.00 — — — — 2.00 — 1979 1980 0.04 99.01 0.04 105.98 2.00 7.01 — 5.46 — 98.52 — — 0.04 2.00 — — 1981 1982 1983 166.53 368.74 395.09 87.50 264.21 110.34 19.98 59.00 83.99 15.94 187.48 28.70 69.56 71.73 72.50 — — — 2.00 2.00 9.14 — — — 1984 1985 470.09 1191.40 224.00 1178.31 149.00 457.00 11.80 388.74 103.60 210.00 45.00 125.00 16.50 177.50 47.10 277.07 合计— 1969.38 777.98 638.12 625.91 170.00 211.18 324.17 四、民间信贷 借贷 旧以银圆、钞票为计算单位,月利2 分,年利2 分5 至3 分5 为一般利贷,5 分以 上为高利贷。1946 年后,由于货币贬值,借贷多以实物( 米)为计算单位。一般的借贷是借 1 石跟3 斗到5 斗利息,借户可用10 个月;放贷的大多是地主兼小工商业家,不图利大只求 能放整数而又能到期如数收回。因此升斗之贫户不易借到。借贷多属有恒产,借来作生产 上周转或其他急用。放跟斗利( 借1 斗跟1 斗利息,春荒借秋收还)的大多是属鳏、寡之户或 妇女私房钱,放债主图利大而不嫌零碎,升斗穷户可以借到。另外尚有八撞十、九撞十、站 稻、麦青、打钱等高利贷形式。所谓八撞十、九撞十,即是借八或九个隔一集还十个,到期不 还利转本。这种债大多是赌博借贷。站稻、麦青是在稻麦未成熟之前,债主以当时市价之 半数甚至不及半数收买借户田中稻麦。 据原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安徽省农村调查》记载,肥西在解放前,上派 河乡放债以王×( 有50 石田,开槽坊,约放50 石米)、夏×( 有39 石田,夏本人任保安团长 放债60 石米)、汪×( 有12 石田,开米行,约放债50 石米)、倪×( 开米行,约放债30 石米,有 3 石田)、张× 等地主为主,加上鳏、寡、孤独户,每年约放出600 石米的债,约值银圆600 3 放在街上,2/至7000 圆。1/3 放在四乡农村。除此以外,还有一种商人抽出临时资金放 债,在淡季放出,到生意旺季收回。 请会 请会又叫兜会,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每会10 人,凡发起者须请9 人入会,合 计10 人,每人出洋8 元,此80 元中以50 元为“会座”,余30 元为“协会”。钱即凑足,首先发 起者即先使用此80 元,内50 元不纳利息,余30 元纳利,月息2 分,即每月出洋6 角为利息 此为第1 次请会。此后,复有若干次摇会。摇会以掷骰点多者为得会。在1 年之****摇会 3 次,由第1 次请会,经3 年又4 个月,共聚会10 次,每人均摊1 次得会。于是各人皆受其益 利息甚轻,各取其所需之款。 典当田产 是解放前肥西农村的普遍现象,出典人得典价若干,以田产归典权人使用 受益,以代替利息。典期已满,出典人备价赎回。典期一般3 年或5 年。出典后,出典人一 般仍耕原田,而给典权人以地租。比至期满,多不能赎,自耕农由此失却土地。 储金会 是建国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后所普遍采取的一种互助形 式,每年结算1 次。据县工会调查,1980 年全县职工互助储金会89 个,储金78837 元,借出 5276 人次。 第五节 结  算 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分别进行。人民银行为 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指导,其业务量一般只占银行业务的1/ 3,但系转帐结算的基 础。它是直接用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适用于社会集团对个人的支付。1981 年后,特别是 1984 年,现金结算比率上升,贸易双方直接用现金结算,货币流通量突增,且有相当大的 部分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经县工商银行调查测算,1981 年,全县仅小商贩就有320 户携 带现金576 万元到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采购。有1 位姓王的商贩,1 次就携带现金1.8 万 元到河北省购买耕牛。 二、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2 类。有支票、汇兑、信用证、付款委托书、异地托收承付等共 种。1978 年后,异地结算又相继推行县内城乡限额结算、3 省1 市( 安徽、江苏、浙江、上海 限额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和票汇结算4 种方式。 肥西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主要年份结算业务情况表( 笔数) 表17—7 年 合   计农 业 银 行工 商 银 行 转帐现金转帐转帐现金转帐转帐现金转帐 份 结算结算比现金结算结算比现金结算结算比现金 1980 316277 80232 1∶0.25 297965 69852 1∶0.23 18312 10380 1∶0.57 1981 1982 323541 407949 100415 120847 1∶0.31 1∶0.30 304335 392807 87713 95141 1∶0.29 1∶0.24 19206 15142 12762 25706 1∶0.66 1∶1.70 1983 1984 1985 509486 574601 744679 153824 344603 238657 1∶0.30 1∶0.60 1∶0.32 485826 553136 713888 119760 307269 204109 1∶0.24 1∶0.55 1∶0.28 23660 21465 30791 34064 37334 34548 1∶1.44 1∶1.74 1∶1.22 第六节 代理业务 一、金库 1950 年3 月3 日,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金库由人民银行代理,负责受理 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及财政机关填发的支拨凭证,办理库款汇解等事项。1951 年6 月14 日 政务院颁布《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后各级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事宜的决定》,从此人 民银行代理国家金库和地方金库。1950 年至1985 年,县人民银行共代理国库收入2827 万元。 二、债券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政府在肥西境内发行过3 种公债:即1937 年发行“救国公债” 1940 年发行“战时公债”,1942 年和1943 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 1949 年以后,县人民银行代理国家发行过4 种债券: 1950 年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3800 份,面额为一份、十份、一百份、五百份 种,年息5 厘,每年3 月31 日抽签还本1 次,5 年还清。肥西平均每份约折合30 市斤大米 合2.82 元,总计6.7 万元。 1954 年至1968 年,连续5 年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76.99 万元,年息4 厘,除 1954 年发行的公债分8 年偿还外,其余均分10 年偿还。5 年发行的公债依次分别为21.6 万元,22.76 万元、35.02 万元、43.71 万元、53.84 万元。 1959 至1961 年,连续3 年代理发行“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75.45 万元。该公债自 发行年度的11 月31 日起计息,年利率1 分,分5 年还清。第1 次偿还10%,以后每年递增 5% 。3 年发行公债依次分别为28.02 万元、30.28 万元、17.15 万元。 1981 年至1985 年,连续5 年代理发行“国库券”580.21 万元。1981 年发行的国库券 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 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乡村,也可适当认购,个人自愿认购。年息4 厘,自发行后第6 年起分 5 年偿还。1982 年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认购的部分增加。单位购买的年息4 厘,个人购买的 年息8 厘。偿还的办法与1981 年同。5 年发行的国库券依次分别为23.75 万元、108.3 万 元,132.92 万元、130.37 万元、184.87 万元。 三、侨汇 侨汇统由人民银行(1984 年起改为工商银行)办理。1962 年汇入20 笔,金额0.09 万 元。1981 年以后,汇款逐年上升,至1985 年共汇入19.7 万元,是前10 年汇入的2.4 倍。其 中1985 年汇入79 笔,共4.58 万元。侨汇转存和侨汇用于建房,均有优惠规定。 四、金银收兑 建国初期,金银收兑实行“低价冻结”。后来随着形势的改变,价格开始调高。到198 年,黄金牌价由建国初期的每克3.04 元,调到13.01 元;银圆每枚由1 元调到5 元;白银每 克由0.04 元调到0.20 元。但是,同国际市场价格相比仍然悬殊很大,走私现象时有发生 本县收兑情况见下表。 肥西县主要年份金银收兑情况表 表17—8 年 度黄金( 克) 白银( 克) 银圆( 枚) 年 度黄金( 克) 白银( 克) 银圆( 枚) 1950 439 28 377 1979 83 1853 3045 1966 171 12517 2639 1980 425 6375 4706 1970 671 2521 2534 1981 100 1810 249 1971 467 1961 2998 1982 45 910 306 1976 117 2150 6135 1983 89 630 381 1977 152 2557 5040 1984 56 217 157 1978 339 1646 4318 1985 0.5 48 174   注:1966 年因文化大革命“扫四旧”,白银兑换多为银器首饰,并因此兑换量突增。 第七节 保  险 一、险种 肥西县保险公司共举办过13 个主要保险项目: 农村牲畜保险 1951 年6 月开办,年底共在12 个区129 个乡承保耕牛16816 头,驴 471 条,骡16 匹,马5 匹。1952 年扩展到18 个区,续保和新保各种牲畜15738 头( 匹)。195 年上半年扩展到181 个乡,占全县总乡数76% 。是年6 月停办。 火灾保险 1951 年3 月开办简易火险、普通火险,1956 年增办职工团体火险,1958 年 均为公民财产保险所代替。 货物运输保险 1951 年3 月开办,1958 年停办。1985 年恢复货物运输保险,增办货物 责任保险。 财产强制保险 1951 年7 月开办,1958 年停办。停办前共有财产强制保险的企业3 家,自愿投保财产保险的41 家,合计71 家。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51 年7 月开办三河至合肥、三河至巢县2 条航线。1953 年 7 月1 日起划归总公司处理。1985 年开办三河至丰乐、三河至庐江新河口2 条航线8 艘联 户客轮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船舶保险 1951 年11 月在三河开办,是年承保477 艘,1952 年280 艘,1953 年21 艘,均为木帆船。巢县忠庙港、庐江县白山港船只亦来三河投保。1952 年承保白山港19 艘,忠庙港69 艘。1953 年9 月停办。1958 年复在三河办理,承保木帆船287 艘,占总船只 数48.5%,年底停办。1983 年8 月,第3 次办理船舶保险迄今。 团体人身保险 1952 年4 月在三河开办,有三河酒厂等5 个单位参加。1953 年私营合 众、合成2 家烟厂也参加这项保险。投保人数最高时为221 人。1953 年底,国营单位职工 享受劳保福利,先后退出此项保险;2 家烟厂132 人因生产萧条纷纷转走,1954 年停办。 公民财产保险 1958 年在三河镇办理,有2008 户参加,占总户数95% 。是年底,因保 险机构撤销而结束。1985 年开办家庭财产保险,承保8 户,其中城镇5 户,农村3 户。 企业财产保险 1982 年8 月开办,年底承保17 家。1985 年全县区乡供销合作社全部 参加,年底共有承保企业144 家。 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982 年开办,年末共有9 个国营和集体的15 辆汽车参 加损失保险。1983 年23 辆增办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 年增加到660 辆,1985 年达到137 辆。投保全险的555 辆,只保第三者责任险的822 辆。其中汽车633 辆,拖拉机4 辆。小三 轮、小四轮车737 辆,摩托车3 辆。 养老金保险 1985 年开办,有5 人投保。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85 年开办,全县国营、集体、联户从事客运的汽车全部参 加了此项保险。 二、保费 1951 年至1958 年,保险费收入24.1 万元,年均3 万元。1982 年7 月至1985 年,保险费 收入78.38 万元,年均22.4 万元,是1951 年至1958 年年均收入的7.46 倍。2 个阶段总收 入102.48 万元。其中1982 年至1985 年4 年的保险费收入依次分别为5.27 万元、6.11 万 元、17.97 万元、49.03 万元。1985 年保险费收入是历年保险费总收入的47.84% 。 三、理赔 1953 年至1958 年,赔偿费支出3.31 万元。1982 年至1985 年,赔偿费支出68.53 万元 总计支出71.84 万元,占同期保险费收入的74.52% 。以年份计算,赔付率最高的是1954 年 和1984 年,分别占118.67% ,277.88% 。该2 年肥西水灾,造成一些企业财产损失,有偶然 性,正常情况下赔付率较低。以险种计算,企业财产保险赔付率最高,年均138.6%;船舶次 之,年均59.03% ;再次是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年均53.06% 。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 任保险,以1983 年至1985 年计算,分年赔付率为19.35% 、27.1% 、67% 。事故日增,逐年上 升。 理赔案例 1953 年6 月,安徽省森林工业局舒城支局三河堆存栈以木船运枕木200 根往巢县,投保货物运输平安险。路经巢湖,突然风起,有5 只木船被浪击碎,枕木375 根全 部漂散,经查截回250 根,损失125 根,价值1125 元,施救费56 元,合计1181 元,保险公司 按合同全部赔偿。 1984 年派河洪水泛滥,部分投保企业受灾。保险公司按章赔款389065 元,各企业赔偿 金额如下:    肥西县百货公司 140000 元    肥西县百货公司零售商店 19742 元    肥西县水泥厂 23194 元    肥西县木材公司 91747 元    肥西县食品厂 86501 元    肥西县烟酒公司 10069 元    肥西县轻工机具厂 17812 元 1985 年4 月20 日,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南岗乡汽车运输专业户戴某由六安 运砂回官亭,途中与另一汽车交会时,将路边拉板车正常行走的农民赣某、叶某撞伤,叶另 案处理,赣腿部伤势过重,两腿截肢1/ 3。经有关部门处理,由肇事者承担下列费用:1、伤者 治疗费1144.47 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护理费、误工工资、往来车票301.15 元;2、伤者家属 往来车票、住宿费、误工补贴费150 元;3、伤者截肢残废付给一次******安置费4200 元;4 一年后方能安装假肢期间护理、营养、误工补助及医药费850 元;5、安装假肢费及往来车 票400 元;6、购置三轮摇车350 元,合计7395.92 元。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 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6519.62 元,即上述1、3、4 项全部费用及第2 项费用中24 元,余87 元由车祸肇事者自理。 拒赔案例 1985 年参加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燎原乡一运输专业户在给中 派乡政府运砖时,接受1 位14 岁女孩搭车,途中不懂交通常识的女孩跳车摔伤。事故发生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经调查后,受伤女孩系车上搭客,不属于第三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未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