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司  法 第一节  检  察 一、检察机构 1954 年5 月,建县检察署,5 人,3 间庙屋作办公室。1955 年,检察署改为检察院,设 内、外勤组。1967 年“文革”中,取消检察院。 1978 年7 月,重建检察院,设刑事、法纪检察组,1980 年,改组为科。1981 年增经济检 察科,在上三路1 公里处南侧,新建24 间砖瓦平房办公。1984 年,设监所检察科,1985 年 设调研室,全院4 科2 室43 人。 二、刑事检察 1954 年初,省检察院在本县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试行刑事检察制度。公安局 法院捕28 人,经检察院审查,其中属可不捕的3 人,错捕7 人,即予纠正。 1955 年10 月起,批捕、起诉全部由检察院办理。是年,公安局报捕286 件,批捕20 件,批捕率为70.6%,高于全国同期68.1% 比率;办理起诉案158 件,向法院起诉112 件 起诉率70.8%,低于全国90% 起诉率;出庭率为35%;对20 件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提出抗 诉,占法院同期判刑案件总数的5.6% 。1956 年,县公、检、法部门,复查1955 年至1956 年 4 月逮捕案件。1955 年错捕占其总数4.8%,可不捕占6.1% 。1956 年1 至4 月间,属可不 捕占1.9% 。复查后,分别予以纠正。 1958 年“大跃进”时,检察院仅留2 人应付工作,其他人下社队抓“生产”。1959 年,仍 沿用“边生产、边办案”的做法,受理批捕案数比上年下降79%,批捕率为71.4% 。1960 年 粮食紧缺,小偷小摸现象严重,出现乱抓、乱捕情况。1961 年后,检察工作逐渐恢复正常 检察院执行“少捕、少关、少杀”方针,注重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严把事实关、证据 关,纠正冤错案件。1963 年,审查公安局报捕案159 件,向六安检察分院呈捕89 件,呈捕 率56%,分院批捕74 件,批捕率为83% 。1964 年始,检察院按照“依靠群众加强专政”的 方针,派检察人员到发案地了解案情,会同公安、社队干部和群众就地办案。“文革”开始 刑事检察工作停止。 1979 年,批捕杀人、****、抢劫大案19 件。1980 年,批捕率为33%,免诉率为13.6% 1983 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检察院全力以赴审查案件。号称肥西“南霸 天”的钟某流氓团伙案,被告5 人,卷宗2000 多页,检察院20 天审结起诉。靳某12 人盗窃 团伙案,案卷3000 余页,检察人员夜以继日工作,15 天结案。同时,注重区分罪与非罪的 界限。1984 年,作出不捕决定数占受理数2.5%,免诉占10.5% 。1985 年,免诉占受理数 15.5%。1979 年至1985 年,检察院出庭公诉601 次,抗诉5 件,有2 件改判。 三、监所检察 1954 年10 月,检察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省检察院《关于对监 所、劳改机构检查的联合通知》,派员检查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时限、监管措施、捕押及刑事 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等情况。此后,检察机关每年不定期派员检查监所。1959 年至196 年,检察院几次检察看守所、新生劳改窑厂、小官塘劳改农场、淠河劳改大队,提出改善犯 人生活条件等意见。 1979 年,恢复中断13 年的监所检察工作。检察院协同看守所,建立健全收押、转办 催办、检察,训教等制度。1980 年3 月,派两名检察员进驻看守所,实行长期监督。驻所检 察员配合看守所管教干部和武警,对人犯进行法制、文化和道德品质教育,开展“文明管 教”活动。 四、经济检察 1954 年,检察署设侦查组,试行侦讯制度,自侦经济、法纪案件。8 月上旬,重点查处 起套购粮食案。此后,重点查处农村基层信用社、供销社及粮食部门贪污、挪用公款、粮票 案件。1957 年至1958 年查处贪污案件30 起。1959 年6 月至1960 年3 月查办的贪污案 件中,发生在农村公社的约占29.7%,商店占21.6%,粮油管理部门占5.4% 。 1963 年,县检察院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查处5 起重大投机倒把案件。同时结合社会 主义教育运动,号召违法人员投案自首。 1981 年后,发现数人合伙作案情况。1982 年、1985 年两年查处的30 件贪污案中,成 员48 人。1982 年,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查处大案 20 件34 人,其中万元以上4 件4 人。 1980 年,查处破坏森林案件10 起,占全年受理经济案总数的31% 。1981 年,查处盗 伐森林案15 件,滥伐9 件,逮捕5 人。1982 年,查处破坏森林案15 起。至1984 年底,基本 刹住盗伐、滥伐森林歪风。1985 年1 至7 月,仅查处此类案1 件2 人。 五、法纪检察 1954 年7 月水灾后,粮食紧缺。有些地方干部,强行搜查余粮户粮食。检察署及时调 查,予以纠正,并发出通报,刹住此风。 1956 年冬,从农业合作社聘检察通讯员202 名,每150 至500 户聘1 至2 名。是年底 县检察院收到各地检察通讯员检举信50 多封,立即查处48 件违纪案。对其中较严重的 14 件,分别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如花纱布公司经理周某严重渎职,造成下面帐目混 乱,出现贪污盗窃。县供销社不注意市场行情,盲目制做麻饼,用粮1.5 万斤,价值3 万元 后无销路,严重浪费。县检察院查处同时,帮助这些单位改进工作。 1957 年至1961 年间,基层干部捆绑、打骂、非法关押社员等侵犯人身权利案时有发 生。1962 年,检察院查处侵犯人身权利等案85 件。1963 年,查处各类检举材料388 件,其 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163 件,占42% 。“文革”始,法纪检察工 作中断。 1979 至1983 年,查处法纪案40 件。此后、法纪案件增多。1984 年至1985 年,查处3 件41 人,其中非法拘禁案9 件,占27%;渎职案7 件,占21% 。查处的9 名非法拘禁人员 中,乡干部7 名,村干部1 名,民警1 名。燎原粮站负责人管理不严,看样员受贿,收进3 多万斤糯稻中,湿稻和杂质占20%,致使130 万斤变霉,受到及时查处。 第二节  审  判 一、审判机构 1950 年11 月,成立县人民法院,设3 个巡回法庭,分片审理各地案件。1953 年至 1954 年,增设接待室。1955 年,设刑事审判庭,在原巡回审判庭基础上,组建三河、紫蓬、岗 集和官亭4 个法庭。次年增设巢湖、花岗、烟墩、南岗、义城法庭,原紫蓬法庭改为山南法 庭。不久,花岗、烟墩两法庭撤销。1957 年设民事审判庭。 1967 年5 月,成立公、检、法军管小组。1968 年,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 1973 年,恢复县法院,先后设花岗、丰乐、上派( 区)、官亭、三河、山南、五十里小庙、上派镇 法庭。1981 年,设经济审判庭。1985 年增设第二刑事审判庭。 二、刑事审判 1949 年,由县、区、乡干部及农会代表等,组成临时法庭,审判案件。聚星乡临时法庭 在公审恶霸方开疆、江静轩、江云生时,邻近乡近万人赴会,90 多名农民上台控诉。程店区 中派乡公审恶霸李耀卿,到会农民数千人,有30 多人上台控诉。城南区召开审判号称“杀 人魔王”的恶霸王庚年大会时,有1 万多名群众赴会,数十人上台控诉。 1950 年,县司法科、公安局审理******案193 件,凶杀案51 件,****案5 件,抢劫案 202 件,伤害案75 件。1950 年底法院成立后,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审判与群众斗争相 结合的方针,配合“镇压******”运动,审理一批刑事案件。据1951 年5 月统计,各地审判 案件中,土匪占34.26%,国民党特务占16.76%,反动党团骨干1.3% ,恶霸占39.8% 反动会道门头子1 人。 1955 年,法院贯彻“严肃、认真、慎重”的方针,执行“少杀”和“今后从严”的政策,重点 审理罪行较重的******案和其他刑事案。1956 年9 月,法院复查上年审判案件,正确率为 85.7%,事实不清占3%,重罪轻判占1.1%,轻罪重判占2.4 %,错判占2.2%,冤错案先 后得到纠正。1961 年至1966 年审判的刑事案中,******案占2.18%,杀人、抢劫、****案 占9.59%,重婚案占20%,破坏婚姻家庭案占21%,破坏军婚案占7.5%,其他刑事案占 “ 31% 。“文革”期间,错案较多。1967 年至1968 年审理的刑事案中,******案”占5.67% 1979 年后,冤、假、错案经复查一一平反。 1979 年后,县法院审判109 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犯罪分子。1982 年,从严判处**** 抢劫等重大刑事案12 件17 人。1983 年,审判流氓集团、伤害、抢劫、****等案件60 件12 人。1979 年至1985 年审判的刑事案中,凶杀占0.99%,抢劫占7.1%,****占13.2%,盗 窃、流氓、伤害占41%,其他案占38% 。 三、民事审判 1949 年至1985 年,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598 件( 缺1969 年、1970 年数),其中婚 姻案10365 件,占76.22%;债务案906 件,占6.66%;房屋宅基案370 件,占2.72%;土地 纠纷369 件,占2.71%;抚养、赡养、扶养案178 件,占1.31%;水利纠纷138 件,占1%;赔 偿案件133 件,占1%;继承案105 件,占0.77%;劳资纠纷40 件,占0.29%;其他994 件 占7.3% 。 婚姻案件 肥西解放前,有童养媳、箩窝亲、互换亲和买卖强迫婚姻习俗。据1951 年 程店区新建乡调查,有童养媳705 人,占全乡已婚妇女人口的44%;全乡已婚妇女中,属 买卖婚姻就达218 人,占已婚妇女总数的27.2% 。1950 年《婚姻法》颁布后,许多妇女要求 解除不合理婚姻关系。县法院组成两个巡回审判小组,携卷下乡,采用巡回、就地和集中审 判方式,从快审理大量离婚案件,1953 年审结离婚案914 件中,经判决和调解离婚的78 件,占结案总数的81% 。1949 年至1954 年,司法机关受理离婚案达4135 件。6 年总数等 于1980 年至1985 年6 年离婚案件总数899 件的4.6 倍。 1959 年至1961 年“三年困难时期,”部分妇女流落外地。1962 年后经济好转,有些在 外地成婚的妇女返回原地,引起婚姻纠纷。1963 年受理离婚案705 件。1965 年至1966 年 10 月,因强迫、包办婚姻案而自杀的13 人。1973 年受理128 件离婚案中,因包办婚姻、封 建夫权思想引起的离婚案78 件,占61% 。此间,因极“左”路线干扰,大量离婚案积压 1973 年至1977 年,积存此类案件41 件。1978 年受理婚姻案141 件,审结119 件,其中判 决离婚11 件,调解离婚82 件。 1982 年,受理离婚案142 件,审结127 件,其中判决离婚11 件,调解离婚94 件,判 ( 调)离率为74%,比1974 年提高18% 。1985 年,受理离婚160 件,判( 调)离率为5.64% 债务案件 1949 年至1953 年,债务案多为解放前遗留,纠纷时间长,案情复杂。法院 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凡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解放前 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判决废除;欠富农债务,视本利大小及具体情况处理。农民之间债务及 其他借贷关系,均予保护。1952 年审理338 件,其中以私人债务居多,银行、信用社贷款纠 纷较少。 “人民公社化”后,出现对私有财产无偿平调现象。1961 年“反五风”时予以清理、退 赔。1979 年后,债务案件逐渐上升。1979 年至1985 年,审理63 件。 土地纠纷案件 1954 年,法院依照《土地改革法》,审理土地纠纷案件79 件。农业合 作化后,土地纠纷案件下降,1959 年仅9 件。“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公。1961 年农村实 行“责任田”,此类案件开始出现。1963 年至1965 年审理7 件。 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 50 年代,此类案件多,1953 年、1954 年审理76 件。1980 年后 落实房屋政策,房屋宅基地案件大幅度上升。1984 年审理45 件,1985 年审理37 件。 继承财产案件 建国初,法院受理此类案较多。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此类案件急剧 下降。1956 年仅一件。1962 年后有所上升。1979 年至1985 年,审判人员坚持男女平等 权利与义务一致和养老育幼3 个原则,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审理21 件。 损害赔偿案件 1956 年至1960 年,受理因打架斗殴、乡邻纠纷、交通事故或其他责 任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30 件。1982 年后,此类案大幅度上升。1983 年至1985 年,审理9 件。 四、经济审判 1982 年前,经济纠纷归民事审判庭审理。1982 年4 月,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审理合同 信贷、专利、保险、商标、环保等方面经济纠纷。 1983 年至1985 年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29 件,标的金额约252 万元,其中购销 合同115 件,占92%,借贷3 件,建筑承包合同1 件。 第三节 司法行政 一、公证 1956 年,县法院设公证室,有1 专职公证员,仅办理公与公之间合同、契约,当年办理 101 件,收费2473 元。1957 年,县公证室按省司法厅指示,开始办理公私之间公证。次年 为方便偏远地区,由三河、官亭、岗集法庭****公证。1959 年,取消公证室,公证业务由法 院秘书室和法庭兼办,全年办公证54 件,均未发现违约纠纷。“文革”期间,公证业务中断 1980 年,建司法科,兼办公证2 件,收费395 元。次年4 月设公证处,当年办理公证 139 件,收费9009 元。1982 年,公证354 件,其中经济合同342 件,占办证总数96%,合同 标的额1123 万元。1983 年,不少农户养殖“日本大平2 号”蚯蚓。公证人员办公证时,对其 销路产生疑问。于是赴河南省荥阳县查明,养殖此蚯蚓在国内基本无销路,只能做饲料,得 不偿失。县政府据此调查,通告全县,使许多农户免受损失。1984 年,公证处改革公证工 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全年办证874 件。1985 年,在花岗区孙集乡试行荒山、林木、茶叶、蚕 桑、水产养殖承包公证。同时,在官亭、金桥、江夏、高刘、小庙、雷麻、花岗等10 个地区、单 位,回访公证情况,调处纠纷,挽回损失数万元。 二、律师 1956 年底,县法院附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王映澄、强志骅。当年代书法律文书34 件,刑事辩护90 件,刑事代理诉讼2 件,民事代理22 件,提供法律意见154 件,接待咨询 629 人次。1957 年,两名律师均调出,律师事务中止。 1981 年,设县法律顾问处,律师3 人,隶属司法局。1982 年,为被告人辩护34 件。经 辩护一审免于被告刑事处罚2 件,撤回起诉1 件,减轻处罚10 件;二审撤销原判1 件,驳 回抗诉1 件,累计占刑事辩护总数47% 。1983 年始,顾问处先后担任本县税务局、妇联、贸 易公司、房管所、房屋开发公司等7 个单位和4 个专业户常年法律顾问。1982 年至198 年,顾问处办理民事代理31 件,刑事辩护102 件,刑事自诉代理2 件,代写法律文书13 件,解答法律咨询440 次,接待来信来访623 人次,收费8319 元。 三、民事调解 1950 年春,相继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953 年,调处各类纠纷1600 多件。1954 年,建 立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1959 年,调解组织与治保组织合并,调处纠纷4800 多次。次 年,调解组织从治保组织中分开。1965 年,基层调委会调处法院交办的纠纷86 件,其中有 轻微的刑事案件及家庭、宅基地、抚养、水利等方面的纠纷。官亭大队调委会,分片包队,调 处成诉纠纷10 起。“文革”初期,调解组织解散。1973 年始,恢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多为 基层干部兼任。36 个工厂配专职调解干部。全县有调解人员1199 名。1985 年,调处纠纷 2688 件。 四、法制宣传 1951 年,重点宣传《婚姻法》。县、区、乡、村以召开群众大会、冬学、民校、读书组、黑板 报、土广播、幻灯、演戏等形式,宣传《婚姻法》知识,颇有声势。县委书记何真理步行数十 里,赴试点城南区考察农村婚姻状况。该区农民孟某,用开水烫死要求离婚的妻子。法庭 召开数百人群众大会,公判此案。1952 年宣传《惩治******条例》。 1954 年,县司法机关配合税务、粮食等部门,宣传税收、粮食统购统销、普选等法令 官亭法庭公开审理套购囤积粮油案。1955 年开法律知识报告会27 次。此后,每年利用公 判会、演讲会宣传法律。 1980 年,县司法和宣传部门,以演讲、座谈、广播、录像、戏剧、橱窗、布告等形式,宣传 新颁布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 、、《婚姻法》等法规。1983 年,开法制报告会24 场 印宣传册2000 份,设宣传站10 个,放幻灯272 场,办培训班2 期,绘宣传挂图220 块,贴 标语数万幅。县司法局派法制宣传队下乡,在集镇、村头设宣传站,提供法律咨询。 1983 年10 月,聘区、镇法制宣传员52 名。次年,又有55 名中、小学教师受聘。井王中 学语文教师唐照年被聘后,鼓励学生作社会调查写法制作文,再汇编成册,在校内传阅,使 学生法制观念增强,校风良好。有10 名女生,用学到的《婚姻法》知识,劝说家长退了“娃娃 亲”。该校受到合肥市教育局表彰。 1985 年,县、区、乡成立61 个普法讲师团,220 名报告员、3752 名基层普法宣传员。普 法试点单位上法制课20 余次,听众3 万人,县城筑法制画廊1 座。区、镇、乡干部,受短期 法律知识培训,为此后全民普法宣传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