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民  政 第一节 基层选举 一、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 1949 年至1953 年,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由****肥西县委及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代表协商选派。农民代表由乡农代会或农民大会选举产 生;少数民族、宗教、烈军属、爱国民主人士代表,由县人民政府邀请。历届会议选举代表人 数为: 一届:200 人;二届:364 人;三届:323 人;四届:315 人;五届:357 人;六届:325 人;七 届:328 人;八届:363 人;九届:322 人。 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953 年4 月19 日开始乡人民代表普选试点。省在本县山西乡作试点,随后县以馆驿 乡为试点,历时50 天完成试点工作。山西乡5 个行政村,30 个行政组,69 个自然村,59 户,2785 人。成立了乡选举委员会,经宣传动员、人口登记,审核有选举权1551 人,占总人 口55%;其中男797 人,女754 人。不能行使选举权10 人,无选举权21 人。参加选举136 人,占全乡选民总数87.9% 。选举乡人民代表31 人。乡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 式,选举了乡长、副乡长、政府委员共9 人,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3 人,成立了乡人 民委员会。 1954 年1 月,又以18 天时间,完成了竹西乡的选举试点工作。接着全县基层选举第 一次全面展开。1954 年1 月,县抽调干部158 人,各区共抽调干部1446 人,帮助乡村普 选。同时训练技术干部5327 人。3 月12 日全部结束。全县240 个乡( 镇),选民参加选举 占90% 以上的有8 个乡,占80% 以上的有33 个乡( 镇),占70% 以上的有117 个乡( 镇) 占60% 以上的有78 个乡( 镇),占50% 以上的有4 个乡。平均占73.4% 。妇女参选的占妇 女选民数的73.2% 。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当选人员情况统计表 表24—1 项当选总数( 人) 在总人数中 目 名 称 合计男女 **** 党员 共青 团员 劳动 模范 少数 民族 基层人民政府 乡、 镇、 区长239 222 17 33 152 19 2 副区长 副乡镇长 脱产、半脱产170 150 20 7 123 6 — 不 脱 产277 214 63 69 130 10 3 委    员2675 2348 327 434 664 72 23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473 6207 1266 540 1802 72 45 各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情况为: 第一届 1954 年7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403326 人,参加选举299067 人。选举乡人 民代表7473 人、县人民代表401 人。 第二届 1957 年2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398527 人,参加选举302983 人。选举乡人 民代表3726 人、选举县人民代表450 人。 第三届 1958 年4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411075 人,参加选举315940 人。选举乡人 民代表3534 人、县人民代表448 人。 第四届 1962 年5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399953 人,参加选举345961 人。选举乡人 民代表5535 人、县人民代表440 人。 第五届 1963 年9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580829 人,参加选举336783 人。选举乡人 民代表9449 人、县人民代表462 人。 第六届 1965 年12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579831 人,参加选举的397718 人。选举 乡人民代表3730 人、县人民代表427 人。 1968 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委员为协商推选。后作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 1981 年10 月召开。按1980 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县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进行,采用差额选举。全县选民人数422244 人,无法行 使选举权的1276 人,暂停行使选举权的82 人,被剥夺选举权的32 人。人民代表候选人提 名,第一次提名2018 人,第二次提名1476 人,第三次提名806 人,第四次提名729 人。全 县301 个选区,一次性选举成功的239 个选区、二次性成功的50 个选区,三次性成功的 10 个选区,四次性成功的2 个选区。全县有选举权的422244 人,参加选举385265 人,选 举乡人民代表6674 人,县人民代表450 人。 第九届 1984 年1 月召开。全县有选举权的461467 人,参加选举437547 人,选举乡 人民代表4425 人、县人民代表400 人。 第二节 优  抚 一、追恤 对在各个时期为革命牺牲、病故、失踪的人员,从1950 年~1985 年,共分四个阶段查 对核实,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共有277 人。对其中有直系亲属的246 名烈士家属,发放了一 次性的抚恤粮款。共发抚恤粮3.44 吨,抚恤金82770 元。 对革命残废军人,在评定等级之后,根据规定,按年度发给抚恤金。1950 年至198 年,对革命残废军人的等级,进行了4 次评定、核实和换证。 历次对革命残废军人等级评定、核实情况表 表24—2 时  间 人  数残  废  等  级 合其中: 特一二  等三  等 计调升调降等等甲级乙级甲级乙级 1951·7 71 3 32 -2 13 28 18 12 1962·12—1963·5 155 6 2 -4 24 69 27 31 1973 426 --按 原 等 级 换 新 证 1981·7—10 359 --5 8 22 85 106 133 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国家曾作7 次调整,逐步提高标准,改善了在职、在乡的 革命残废军人的生活。1953 年,抚恤88 人,抚恤金9767.9 元,人均110.99 元;1979 年,抚 恤345 人,抚恤金53443 元,人均154.9 元;1985 年,抚恤404 人,抚恤金65400 元,人均 161.88 元。至1985 年,全县共抚恤10746 人,抚恤金924976.29 元。 二、群众优待 代耕 解放初期,采用工票、包工、派工办法,不计报酬。1953 年5 月,改由互助组签 订合同,包耕包产,由互助组确定专人代耕。这一办法一直实行到1956 年。1950 年至195 年,全县共有13602 户,42580 人,享受代耕土地74492 亩,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0% 。 优待劳动日 以优待对象所在地的农业社或人民公社,平均每人每年所得劳动日为 标准,除去优待对象本人经民主评议应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补齐。自1956 年至1979 年 全县对61904 户( 次)烈军属等优待对象,共优待劳动日2464931 个,占全县烈军属优待总 数的21.1% 。 优待现金 1984 年以前,由村统筹资金。1984 年后,每年由乡统一评定,统一负责,统 一筹款,统一兑现。每年春季,经群众民主评议,评出优待对象,评定优待金额。并做到“保 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待对象”。 1981— 1985 年发放优待金统计表 表24—3 年 合计优待烈  属军  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户 金 户 金 户 金 户 金 户 金 户 金 度 数 额 数 额 数 额 数 额 数 额 数 额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1981 2718 132593 171 20835 1352 59383 123 5850 601 31783 471 14742 1982 1645 123353 154 9867 1112 97288 62 3550 202 8544 115 4101 1983 1354 154892 147 12642 523 110353 62 4184 211 10128 106 4028 1984 1146 145946 158 15288 509 107495 71 5316 298 14266 110 3581 1985 1235 254443 162 33610 643 189480 73 6826 256 18090 101 6442 三、国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对烈军属优抚对象中,经过群众优待,生活上仍有困难的,国家每年 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金额不断提高。1955 年,农村每户每月补助2 至4 元;城镇每 户每月补助3 至7 元。1979 年,农村每人每月补助6 至10 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 至1 元。 1955—1985 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统计表 表24—4 年 度  补 助 情 况 年度  补 助 情 况 户数人数金额( 元) 户数人数金额( 元) 1955 927 2954 55668 1971 857 2985 66276 1956 226 466 5919 1972 476 1152 52062 1957 97 181 998 1973 1264 1841 70000 1958 938 3085 37227 1974 608 1254 61620 1959 274 986 11126 1975 241 455 5133 1960 188 421 7474 1976 782 2146 19266 1961 261 689 10238 1977 1211 5559 65000 1962 927 2954 56604 1978 1349 5668 80050 1963 318 1220 31982 1979 1338 6211 75316 1964 485 803 31629 1980 1437 5248 92883 1965 217 1124 29700 1981 1546 6712 134650 1966 148 826 13895 1982 1635 7539 162207 续表24—4 年 度  补 助 情 况 年度  补 助 情 况 户数人数金额( 元) 户数人数金额( 元) 1967 855 2782 35160 1983 2060 7824 174069 1968 921 2924 23690 1984 2082 8152 189481 1969 357 2247 21369 1985 2130 9673 253000 1970 1096 3588 49978 合计27128 99529 1884670 临时补助 对烈军属的优抚对象中,生活上突然发生困难,随时给以金额不等的必要 救济。对临时困难户的救济,1957 年临时救济18563 人,救济款86714.73 元。1968 年临 时救济1396 人,救济金额26001.49 元。1978 年临时救济增到18988 人次,金额9495 元。自1955 至1985 年,临时救济共有313741 人次,救济金额2002750.11 元。 四、节日慰问 每年春节和“八· 一”建军节,县组织慰问团或慰问组,区、乡( 镇)成立慰问组织,各级 党政领导都亲自参加,向烈军属及当地驻军进行慰问。1950~1960 年,节日期间参加慰问 和联欢活动的干部、群众共有203876 人,慰问烈军属等优抚对象42854 户、140092 人。写 给部队、烈军属、残复退伍军人的慰问信、贺年片等,共计有139757 件。1959 年春节,全县 有265 处,举行了座谈、联欢会、剧团慰问演出、放电影等。1950~1960 的10 年中,全县干 群在两个节日期间,捐献肉、鱼、盐、糖、鸡蛋等,共有91989 公斤,大米10.4 吨,现金 16330 元。1985 年春节期间,副县长丁常仓率领慰问组,特地向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两山 前线的肥西籍军人家属170 户逐户慰问,并给每户送去春节慰问金30 元。县民政局每年 春节约拨发3 万元优抚款,帮助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过好春节。1985 年7 月,县政府购买毛 巾、背心、饼干、烟、酒、糕点等慰问品,重约3 吨,价值15000 元,专车送往合肥,转送前线 以慰问对越自卫还击战前线肥西籍军人。 五、烈属养老院 1959 年9 月,县民政科在馆驿乡凉亭大队束河嘴,建立县烈属养老院,占地6 亩,砖 瓦结构房屋29 间。配院长、行管人员共5 人。1961 年1 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 病、残的烈属34 人。1963 年有8 位老人由旁系亲属领回赡养,尚有26 人。他们的生活费 用、衣、被、鞋、袜、蚊帐等一切用品,及医疗、丧葬费用,均由国家供给。初办时,每人每月生 活费15.5 元,1980 年增至30 元,1981 年又调为45 元。老人们衣暖饭足,生活舒适。到 1984 年,大部分老人相继去世,只有2 人健在,后因治理派河,院房拆除,2 位老人安置到 “继续革命小厂”。 第三节 安  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 年12 月3 日,县成立复员建设军人委员会。1950 年~1958 年,贯彻“妥善安置 各得其所”的方针,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5631 人( 其中农村4870 人,城镇761 人),安排到 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2722 人,去农村的有2909 人。并适时解决在农村的复退 军人生产生活上的困难。1950~1960 的10 年中,为他们购置农具3187 件,耕牛84 头,房 屋1244 间,治病3954 人次。其中仅1955 年1 年,就解决各种农具470 件,房屋996 间,兑 换和补充土地666 亩,复员军人都能安居乐业。 1956 年撤区并乡后,乡、社专职民政干部调离。少数复退军人的困难得不到解决 1957 年3 月,县政府召开复员建设军人代表会议,听取复退军人意见,给部分确有困难的 人员解决了困难。各乡确定1 名副乡长分管民政,重视给复退军人解决具体困难。县于春 夏之际,分3 期发放救济款7.3 万元,解决了烈军属、荣复军人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复退军 人在生产建设中积极带头起模范和积极分子作用。1950 年至1958 年,在农村的4875 名 残复退伍军人中,被评为各级模范和积极分子的就有1684 人,占在乡残复退伍军人总数 的35% 。其中:评为模范的有1063 人,占63.12%,积极分子621 人,占36.88% 。在各级 模范和积极分子中,中央级复员军人积极分子1 人;省级残废军人模范4 人、积极分子 人,复员军人模范9 人、积极分子2 人;县级残废军人模范12 人、积极分子24 人,复员军 人模范88 人、积极分子130 人;乡镇级残废军人模范45 人、积极分子72 人,复员军人模 范905 人、积极分子390 人。 1958 年以后,复员军人逐年增加,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政策安置。城镇复员军 人,50 年代,实行归口安排;从1980 年开始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50~1985 年 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9539 人( 缺1962、1965、1967、1974 年数),安排在机关、工矿、企事业 单位工作的5510 人,安置在农村的14029 人。 二、残废军人安置 根据国发(79)61 号和(82)国安办字第5 号文件规定,对特等、一等功残废军人,采取 “分散安置,全部供给”的办法安置。1981 年致残军人共有359 人。其****等5 人;一等 人;二等甲级22 人,乙级85 人;三等甲级106 人,乙级133 人。安排单位工作的104 人,回 乡生产的255 人。1985 年以前,因战致残和对越自卫还击战致残的二、三等甲、乙级残废 军人,根据本人要求和身体状况,统一安排工作。 三、老红军安置 1950~ 1958 年,接收吴诲功、翟少亭、沈列胜、宋海山、叶桂华、储德纯等6 位老红军 吴诲功任副县长,储德纯任县园艺场场长,其余安置于原籍区、乡镇,实行全部供给。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 年以前,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4 人,无军籍职工5 人,采取“ 集中供养、分散安 置”的办法,安置在上派镇7 人,区、乡( 镇)2 人,付给一次性安家费。1981 年接收军队离退 休干部11 人,无军籍职工2 人。按上级指示,县征地8 亩,建房8 套,安置8 人,其余5 人 根据本人要求,安置在区、乡( 镇)。 第四节 社会福利 一、农村五保 1954 年,人民政府动员互助组、合作社,对孤老残幼实行代耕、包养、寄养等。1956 年 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 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全县共办五保休养院 个,休养所69 个。全县五保对象2834 户、3075 人,收养了1333 户、1499 人。供养办法:补 助工分,按其劳动所得,以当地中等社员相比,缺多少补多少;每人每年补助粮食265 公 斤;补助现金,最高100~ 150 元,一般的70~ 100 元,低的为50 元。1982 年,全县对五保 情况进行了检查。五保对象2365 户、2667 人。其中,除敬老院供养90 人外,由社、队统一 提留供养1152 户、1283 人;集体供养694 户、754 人;划田代耕304 户、383 人;包产代养 83 户,114 人;街道供养43 户,43 人。此外,全县建立五保服务小组403 个,承担669 户 707 人的生产生活服务。1985 年,采用上述各种形式供养的“五保”对象,有2071 人。 二、敬老院 1959 年1 月,全县76 个五保休养院、所合并为32 所敬老院。此时,收养五保对象 2680 户,2983 人,占五保总人数的97% 。其中儿童279 人,残老2704 人( 含盲431 人,聋 子194 人,哑19 人,瘫68 人,烈属9 人,失踪军人家属13 人,荣复军人13 人,其他25 人)。配管理和服务人员154 人。公社年供给每人口粮300 公斤,烧草1000 公斤,油3 公 斤。政府拨专款补助。1958 年冬至1959 年夏,全县各敬老院,共为院民添置棉衣1914 件 单被、棉被345 床,蚊帐507 顶,汗衣2300 件,席子35 床。院内有医疗室、洗澡间、单( 双 人房间、小吃部和代销店等。每日3 餐,年节加餐。 1964 年,敬老院减至23 所,院民619 人。1966 年至1976 年间,敬老院仅存14 所,院 民128 人。1978 年底以后,部分院民年老相继去世,孤儿长大,亲属领养,经整顿撤并,到 1982 年,尚存12 所,供养90 人。 1985 年,城镇敬老院2 所,供养10 人,年供养金2000 元;街道供养孤老残幼36 人 农村敬老院11 所,供养94 人,年供养金26000 元。 三、社会福利院 1951 年,省民政厅在肥西董岗乡董小圩筹建“残老孤儿教养院”,1952 年建成,收养残 老孤儿60 人,政府发给月人均生活费6.5 元。后经3 次迁址,1957 年在农兴乡周新圩定 址至今。1958 年交县民政科管理,1960 年更名为“社会福利院”。此时院民增至300 人,生 活实行半自给。院领导组织院民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农副业生产,年收入七、八 千元,补助生活。1962 年,院民158 人,月人均生活费14.4 元。1964 年,收养对象改为城 市户口中的孤老残幼,院民减至106 人,经费全额补助,月人均15 元。1966~1976 年的 “文革”期间,仍按章补贴。1980 年,院民42 人,生活补贴调整到月人均20 元,1985 年调为 25 元。衣、鞋、袜、毛巾按时发给,被帐视破旧程度及时更新。购买电视机1 台,丰富文化 生活。院内有医疗室。弱智儿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护理。院内年收入稻、麦 3.25 吨,蔬菜自给一半,还养猪养鱼。院民日食三餐,能吃饱吃好。 四、孤儿教养 ; 1950~1960 年,全县共收养残疾儿童及弃婴1068 人( 其中女婴占95% 以上)1961~ 1971 年收养1733 人;1971~1980 年收养365 人;1981~1985 年收养135 人,共计330 人次,除福利院、敬老院收养1623 人次外,死亡587 人,发动群众追退和领养1028 人,其 余63 人寄养群众家里。1959~1961 年,社会孤儿大量增加,据1961 年9 月的资料,小儿 营养不良病达1316 人,经医治和补给营养,至1962 年2 月,治好963 人。为教养社会孤 儿,通过人民公社,在全县办起托儿所5299 个,入托乳儿15028 名,办幼儿班2770 个,在 班儿童53570 人。配幼儿教师、保育员及炊事员共达32349 人。1966~1976 年期间,均被 解散。无依无靠者转入敬老院、福利院,或发动群众领养、寄养。 五、福利生产 1956 年以三河为重点,拨救济款3020 元,办起1 个市民生产社,组织138 户、141 人 参加生产,年收入16565 元。1957 年,又组织三河、上派、山南等镇的贫困无业者376 人 其中烈属1 人,军属5 人,荣复军人3 人,盲聋哑23 人,残老孤儿7 人,贫困者330 人,行 管7 人,开办造纸厂、饲养、运输等19 个门类的福利生产。仅三河、上派两镇,产值即达 5.21 万元。1958 年发展为6 个厂、7 个生产社、3 个队、1 个生产组,组织1465 人参加生 产,资金46218 元,年产值29.78 万元,盈利0.61 万元。较1957 年人员增加4 倍,产值增 长5.7 倍。全县21 个乡集镇,有14 个乡集镇办起20 个厂、社,140 多个生产小组,参加生 产的有3000 多人,占集镇商业家属、职工家属、贫民和无固定职业者75% 。1959 年上半 年,为整顿提高,将业务相同的加以合并,到年底有14 个厂、3 个社、2 个队、1 个商店,共 20 个单位,参加生产人员1910 人,年产值145.44 万元,盈利4.40 万元,仅上半年,即发 工资13683 元。1960 年,福利生产单位发展到23 个,已初具规模,并纳入县生产计划。 1971 年,部分退离休干部发起,在县城烈属养老院处,办“继续革命小厂”,组织优抚 对象26 人生产麻刀。后发展到生产齿轮、十字轴、主挂车接头等汽车配件。1979 年5 月 日,改县汽车配件厂。1985 年,共有职工84 人,其中聋、哑、盲、残37 人,占职工总数44% 年产值30 多万元;纯利1.63 万元。 第五节 救  济 一、灾害救济 1949 年7 月,洪水成灾,灾民5.73 万多人。流行麻疹等病人5145 人。县、区、乡各级 干部贯彻“以生产自救为主,社会互济为辅,政府以工代赈”的方针,要求做到“救灾不饿死 人”。全县发放救济粮( 大米)100 吨,救济23745 人。县于1950 年2 月,成立了“生产救灾 指挥部”,组织1 个医疗队,深入灾区,为灾民查病治病。全县当年又受旱灾,灾民3.12 万 多人。县又发放了救济大米115 吨。1949 年10 月到1950 年10 月,共救济42574 户 128965 人次。同时,还安置外来灾民13543 人;并救济路过灾民1237 人,发救济大米1.1 吨。 1951~1953 年,全县又遭受程度不等的水、旱、风、雹等灾达11 次之多。为帮助人民 度过灾荒,搞好生产,3 年共发放救济款322813 元,救济粮700 吨,烧草30.7 吨,食盐 吨,干群捐款7349 元。救济72730 户,341449 人次。同时还发放贷款45 万多元,贷粮( 稻 子)2078 吨,贷小麦164 吨,绿豆78 吨。供销合作社财政贷款65666 元。 ,.8 万户 1954 年5 至7 月,特大水灾,淹倒房屋38174 间。受灾面10 区、76 乡( 镇)3 17.16 万人,占全县总户数的18.3% 。淹死、倒房打死40 人。灾情一出现,县即抽调278 名 干部,深入灾区参加抗洪救灾,及时调遣木帆船73 只,大腰盆1945 张,搭盖临时救灾棚和 借用民房、公房3509 间;抢救、转移、安置灾民5602 人。发放救济粮244 吨,救济款 251876 元;干群捐粮12.2 吨,捐款154823 元;解决耕牛58 头;各种农具1617 件。救济 22350 户、91514 人。并组织农民开展副业生产,增加收入。 1955~1957 年,3 年中遭受旱、涝、风灾6 次。政府共发放救济款549058 元,救济粮 1830 吨,救济煤500 吨,衣被12118 件,建房5255 间,食盐750 吨,各种农具1857 件;发动 干群捐款99985 元,献粮276.4 吨,捐献各种物资折合50 万元。救济46029 户,17679 人。 1959~1961 年,自然灾害严重,政府共发放救济款3986381 元,煤1350 吨,衣被 275692 件,棉絮64.9 吨,布19 万米,建房94900 间。救济48764 户,274536 人( 缺1959 年 户、人数)。 1964 年,全县受水、旱、雹灾,粮食严重减产。受灾1.8 万多户,4.6 万多人,部分地区 年人均口粮不足50 公斤。除开展亲友相帮、邻里相助的动员外,政府发放救济款12592 元,粮4001.5 吨,木材373 立方米,毛竹4900 根,衣被2647 件,布11333 米,建房136 间;干群捐款18900 元,捐粮82.5 吨。救济8892 户,15085 人。 1966 年夏、秋,全县干旱,受灾45437 户,190212 人。县发放救济款252500 元,粮 1090 吨。煤5500 吨,衣被1128 件,棉絮7.5 吨,布13807 米;干群捐款967 元,献粮5. 吨,救济46340 户,199820 人。 1969 年7 月上中旬,连降大、暴雨,全县受灾14 个公社,2 个镇,1476 个生产队 38841 户,134600 多人,冲倒房屋18000 多间,死6 人、死耕牛49 头。政府及时发放了救济 款69.52 万元,粮4925 吨,煤4000 吨,木材829 立方米,毛竹5894 根,棉絮17.75 吨,布 6333 米,布票33 万米。救济36925 户,134511 人。 1978 年,夏秋冬持续干旱,大部分庄稼干枯,全县受灾,县及时发放救济款278.3 万 元,粮2220 吨,煤1 万吨,衣被5000 件。救济24838 户,164384 人。 1980 年7 月,上派桥北受淹,倒塌房屋2000 多间,损失30 多万元。全县倒房屋750 多间,受灾2200 多个生产队,12 万多人。县及时发放救济款788710 元,粮8500 吨,煤 2000 吨,木材50 立方米,衣被4100 件,棉絮20 吨,布票3.33 万米,修建房屋7238 间。救 济98442 户,424210 人。 1983 年6 至7 月间,大雨,全县倒房1 万多间,受灾5000 多户,28 万人。其中有6. 万人需长年供应口粮。县发救济款98 万元,粮9500 吨,煤3900 吨,木材175 立方米,毛竹 3000 根,衣被4 万件,棉絮4.65 吨,布票1.46 万米,还有水泥等其它救灾物资多种;干群 捐款6500 元,粮7.5 吨,共救济5145 户,24300 人。 1951 年至1985 年,全县共发生大小火灾589 次,烧毁房屋13132 间,粮食377.7 吨 烧死4 人,伤多人;烧死耕牛7 头;烧毁农、家具等经济损失达4148730 元。除被烧机关单 位外,政府发放救济粮10.5 吨,款17400 多元,布票743 米,蚊帐8 顶,对部分受灾群众 给予了适当的救济。 自1949 年至1985 年,全县共发放灾害救济款17949004.45 元,粮45421.3 吨,杂粮 20 吨;干群捐款330524 元,粮3139.7 吨;政府拨发各类救灾物资:煤40890 吨,木材 5615.7 立方米,毛竹68526 根,衣被462663 件,棉絮160.3 吨,各种农具3474 件,耕牛5 头,肥料1405 吨,修建房屋122838 间,干群捐献各种物资价值50 万元。救济60.1 万户 次,244.9 万人次。 二、农村社会救济 解放初期,采取群众互评,救济灾民、难民、游民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人员。195 ~1952 年,共发放救济粮393.9 吨,款201474.17 元。救济31069 人。 1953~1956 年,救济对象增添了部分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和疾病、死亡造成的困难户 4 年中发放救济款189218 元,救济105674 人次。为支持农民购买耕牛、肥料、农具,195 年和1956 年,还发放农业贷款333 万元。给困难户、受灾户减免公粮3399 吨。 农业合作化后,强调生产自救。1957 年,全县发放救济款45324 元,救济17501 人,共 养猪17120 头,家禽12 万多只,以及编织、贩运等,年终收入140990 元。1958 年,全县办 食堂6924 个,农民生活实行“供给制”,在食堂就餐者达667689 人。社会救济款24778 元 发到食堂。1959 年至1961 年,政府发放了726842 元救济款。此期,患病者甚多。据196 年至1962 年11 月的1 份统计资料,全县因浮肿、干瘦、消瘦、小儿营养不良、妇女子宫下 垂、闭经等病,施治者达5 万多人次。政府发放医疗费15.51 万元;修房费16.80 万元;寒 衣及孤儿生活费148276 元;购买胡萝卜、牛草、煤等229270 元,救济困难者。 1966~1976 年,除了灾情紧急救济,穷社穷队按原救济名册救济外,其他社会救济 基本停止。自1950~1980 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3150776 元,粮876.9 吨,救济143950 人 次。 三、城镇社会救济 1949~1952 年,组织集镇居民“实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的方针,对贫 民、游民、失业者和孤老残幼等,进行社会救济和安置。县于1952 年11 月7 日成立“劳动 就业登记处”,以三河镇试点,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共登记737 人,介绍工作30 人 对其中生活困难的173 户,665 人,给予了救济。到1954 年,全县共登记失业者1264 人 其中介绍工作的280 人,自行就业的76 人。年终发放生活救济款14 万元,对未就业中生 活困难的583 人,进行了救济。对这些未就业者,在就业之前,分别情况,发给长期生活补 助费。按人均月发生活补助费5 至8 元,救济86 户,216 人;按季节性人均月发补助费 至5 元,救济141 户,313 人;发给294 人生产补助金7458.67 元,对289 户、358 名孤老残 幼按月发人均生活救济10 至12 元。 1950~1960 年,全县1264 名失业者,除64 人丧失就业能力外,其余全部就业。自 1953 年~1985 年,城镇社会救济,共拨救济款460237 元,救济58319 人次。 自1953~1985 年,包括其他各方面的一般救济,政府共拨款367369 元,救济4505 人次。 四、扶贫 1979 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但有少部分人,因缺乏 劳力、资金和技术,生活仍很困难。为帮助这些人脱贫致富,于1981 年12 月成立县扶贫委 员会,经过试点,本着“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入手,依靠集体力量,通过自力更生,达到致富 的目的”为原则。每年初做好物资和资金统筹安排,专项下达指标,由乡掌握使用。到198 年,共拨发扶贫款32.5 万元;农行贷放无息资金16 万元;有息贷款77 万元;扶贫饲料 1207.5 吨;化肥9400 吨;良种猪870 头;减免农业税2.5 万元;学校减免贫困户子女学杂 费;乡村队给调整承包土地,减免提留任务、免出义务工等。到1985 年底,全县共脱贫 5863 户,占扶贫对象7592 户的77% 。脱贫户由原来年人均收入粮食258 公斤,经济收入 60 元左右,提高到年人均收入粮食743 公斤,经济收入243 元。 五、对精减退职职工的救济 1962 年,精减退职职工3198 人,其中有符合国务院(65)224 号文件规定的,给予享受 工资40% 的救济,并准予报销医药费。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情况统计表   表24—5 年  度人  数金 额( 元) 年  度人  数金 额( 元) 1965 153 3406 1976 287 15293 1966 153 49920 1977 275 11054 1967 153 32370 1978 268 73821 1968 153 21878 1979 205 89132 1969 — — 1980 202 58675 1970 — — 1981 202 55843 1971 153 18251 1982 202 66319 1972 153 19547 1983 389 55905 1973 287 48520 1984 386 65122 1974 287 48489 1985 382 8767 1975 287 54860 合计— 797176 第六节 收容遣送 1954~1958 年,收容回归外流人员746 人。其中送回原籍的356 人次,群众领养6 人,安置在福利生产单位的有155 人,送保卫部门的6 人,死亡17 人。 1959~1961 年,人口外流现象严重,全县外流有32066 人。县民政科抽调人员,分赴 各地动员回归,共收容劝返26926 人,另有786 人,送交其他单位和公安部门。1961 年农 村实行责任田后,农民生活好转,外流现象基本绝迹。外地流入人口越来越多。1963 年春 从苏、豫、鲁及淮北水灾区,流入肥西的灾民达25641 人。其中来自江苏的有1234 人,来自 河南的254 人,来自山东的有37 人。对于流入的灾民,采取“以劳就食”的原则,组织他们 生产自救,如搞捕鱼、砍草、纺织等。同时教育与发动本县干群,向灾民捐献粮款。1 年内 全县干群献粮82.5 吨,捐款1.89 万元,衣服200 多件、鞋袜400 多双,还腾让房屋给灾 民住。同时,县给流入的灾民发放救济款22875 元,粮1500 多公斤,棉衣566 件;为灾民治 病4500 多人次,用去医药费29160 元,粮食1.5 吨。1964 年6 月,遣送原籍的有19523 人 除64 人与县内群众联姻外,余下在年底遣送完毕。县还发给返回原籍灾民路费10225 元 1969~1977 年,9 年共收容2422 人次,遣返2193 人,安置65 人。其余254 人,自行就 业。 1979 年以后,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做好流浪、痴呆人员的安置及对流窜在外的少数偷 盗诈骗分子的管教。至1985 年,收容1564 人,遣送1397 人,安置24 人,转送其他部门14 人。 第七节 婚姻登记 一、婚姻形式 解放前,多为包办婚姻,有童养媳、箩窝亲、等郎媳、换亲、重婚、纳妾、指腹为婚、干涉 寡妇改嫁、妇女离婚不准出村( 或出姓)、抢亲等多种陋习。社会上重男轻女,虐待妇女、弃 溺女婴等现象,极为普遍。据1951 年11 月检查不完全统计,从1950 年5 月到1951 年 月底,被虐杀或自杀的就有252 人。 1950 年5 月1 日《婚姻法》公布后,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 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1952 年1 至8 月份,14 个区的 统计:自由结婚的3157 对;因封建包办结婚已经离婚的3514 对;经政府调处自愿解除婚 约的有468 人;童养媳还家的有263 人;寡妇改嫁的有239 人;新式结婚的4 对。但是全县 还有违犯婚姻法的15 人,早婚的151 对,虐待童养媳的9 人,溺婴44 人,自杀男3 人、女 13 人,被杀2 人。 1953 年3 月,全县又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婚姻法》,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逐步提 高,婚姻自由与家庭和睦增多。仅烟墩区就出现模范夫妻27 对,模范家庭106 户,订家庭 和睦公约的104 户。并新增强了公民结婚登记的法制观念。70 年代后,提倡晚婚晚育 1980 年,新的《婚姻法》颁布与贯彻后,残存的封建传统观念进一步削弱,家庭结构变化 父姓母姓并存,入赘现象增多,弃婴现象极少。 二、婚姻登记 1950~1955 年,婚姻登记由各区民政区员办理。1956 年撤区并乡后,交乡( 镇)办理 直到现在。婚姻登记含结婚、复婚、离婚3 项。其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自1950 年至 1985 年,申请登记的有99572 对,准予结婚登记的有82274 对;申请复婚的1201 对,准予 登记复婚的1201 对;申请离婚的24640 对,准予离婚的有11765 对,调解不离的有931 对,转法院处理的有3558 对。其中1950 至1951 年,登记结婚的有1394 对;申请离婚的 525 对,准予离婚的161 对,调解不离的364 对。1952 年,申请结婚的4547 对,准予登记结 婚的3157 对;申请离婚的4841 对,准予离婚的3514 对;调解不离的1163 对,转法院处理 的164 对。1961 年,申请结婚的2976 对,准予登记结婚的2087 对;申请离婚的432 对,准 予离婚的88 对,调解不离的341 对,转法院处理的3 对。1970 年,申请结婚的1182 对,准 予登记结婚的854 对;申请离婚的107 对,准予离婚的45 对,调解不离的24 对,转法院处 理的38 对。1985 年,申请结婚的1752 对,准予登记结婚的1548 对;申请离婚的138 对 准予离婚的37 对,调解不离的56 对,转法院处理的45 对。 第八节 殡葬改革 旧时皆为土葬,解放后,首先在干部、职工中推行火葬。1978 年,县民政局在烧脉乡蛟 头陂征地10.8 亩,投资34 万元,建成肥西县殡管所和火葬场。配干部职工10 人。火葬场 设有告别厅、整容间、火化间,配置接尸车1 辆、冰箱3 台。1981 年正式使用,至1985 年 全县死亡17449 人,在肥西火葬场火化的尸体332 具,在外地火化尸体21 具。 第九节 地名普查 1981 年5 月,县成立地名普查办公室。6 月开始,即在全县境内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参 加普查的有1200 人,至1983 年6 月结束。对7617 个地名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了每条地 名的由来、沿革、含义、位置、座标、户数、人口等;确定了标准地名;标注了汉语拼音。并增 地名48 条;撤并地名45 条。在标准化处理中,新命名地名6 条;更改地名123 条;给36 条 河流定了名称。登记地名22851 条;编纂出版了《肥西县地名录》,共50 余万字。收录地名 7684 条。其中行政区划名称623 条;自然村名称6544 条;自然地理实体地名73 条;人工 建筑物名称142 条;文物古迹和纪念地名称18 条;企事业单位名称279 条;其他重要地名 5 条。编纂文字90 篇。收录县、区镇等彩色地名图10 幅;黑白照片48 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