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劳动人事 第一节 劳动就业 1952 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劳动就业登记处,从民政科、公安局、文教科、县总工会抽人 会同办公,对全县集镇闲散劳力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贫民进行全面登记。经过调查登记 有无业和失业人员1450 人,其中失业工人150 人,知识分子450 人,旧政权失业人员9 人,城镇贫民424 人,残老孤儿256 人,游民、乞丐等80 人。对有工作能力的450 人,逐步 介绍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和参加扫盲工作;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安排回乡参 加农业生产的280 人;对有一技之长的给予资金支持、组织生产自救的350 人;收养残老 孤儿50 人;临时给予生活救济和逐步解决生活出路的320 人。是年,还从农村吸收580 名 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分配到基层供销社、小学校工作,其中有一部分原是民办转公办的 教师。1953 年,为适应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需要,从集镇、乡村新招收300 多人充实一些 基层单位。1955 和1956 两年又从农村、手工业和私营商业以及集镇无业人员中吸收257 人,分别介绍到各企、事业系统就业( 主要是充实商业、水利等系统)。1958 年,在“大办工 业”“ 、大炼钢铁”运动中,全县从农村、集镇招收5000 余人,分配到工厂、企、事业单位工 作。据1958 年底统计,全县职工总数有14159 人,比1949 年的1070 人增长13 倍多。从 1961 年至1964 年的4 年期间,贯彻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和“大办农业”的方针,撤 并了一部分工厂,职工人数随之减少。1965 年底,全县职工总数为7402 人,较1958 年下 降47%,劳动就业一度出现困难局面。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65 年至196 年又逐步从社会上和农村招收合同工近2000 人分配到工厂、企业工作,其中有亦工亦农 “性质的660 人。60 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高潮中,停止招收人员。1970 年,各工厂和企 事业逐步恢复和发展,需要增添职工。是年6 月开始招收新工人,并成立招工办公室。重 点招收下放农村劳动两年的知识青年,也招收一部分留城知识青年和农村知识青年。此 后,逐年都有招工。至1981 年,全县计招收新职工11680 名,其中下放知识青年6417 人 留城知青308 人,农村青年1931 人,其余为部队退伍军人和社会闲散劳力。1983 至198 年,全民单位通过文化考试,从集镇招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800 人为合同制工 人。1985 年底,全县计有全民职工16516 人( 含国家干部)。 根据1980 年8 月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1 年成立县劳动服 务公司,编制15 人,配专职党支部书记和正、副经理等人员。公司建立后,积极协助县粮 食、供电、城建、水利等局和经委、供销社以及城关、三河两镇、山南区建立9 个下属劳动服 务公司,广泛开拓就业基地。至1985 年,共兴办集体企业159 个,安置待业人员6749 人 次。由于劳动服务企业的发展,使全县每年新增长的待业人员中有97.6% 得到妥善安置 改变了过去由全民企业统包统配的单一的就业结构。 第二节 职工管理 一、职工调配 60 年代前的职工调配,主要是为新建、扩建企业、事业单位按计划管理指标,给予招 收新职工和调配技术骨干,注意做好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余缺调剂和平衡工作。从70 年代 末起,主要是为职工夫妻长期分居在两地工作和赡养父母的困难,给予照顾性的调配。据 1977 年至1985 年统计,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入本县的有519 人,其中由外省调入的12 人,由本省外地调入的399 人;由本县调出全民单位职工356 人,其中省内315 人,省外 41 人。另本县集体职工调出369 人,调入113 人。 二、职工培训 在70 年代前,对在职的工人和学徒在技术上的提高和培训,主要是采取以师带徒和 请进来教、派出去学等形式。1984 年以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各级劳动服务公 司采取自筹办学经费,开办专业培训班33 期,培训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工人3130 人次 以提高劳动素质。 三、退职退休 民国时期,私营企业无劳动保护、退职退休制度,工人们失去劳动能力时,则一脚踢 开,有些人在失业后不久即贫病交加而死。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工人、职员的生活福利和人身安全十分关怀。按1951 年2 月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1958 年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 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 草案)等政策规定,对老弱病残职工妥 善安置,生活有了保障。本县在60 年代前先后办理了300 多名职工退职。1978 年6 月,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下达后,历年都有不少老年工人提出退休、退职申 请,1978 年至1985 年,共办理1534 人退休和44 人退职。其退职退休后的生活费都按月 发给,退休人员按工龄长短可拿原工资的60% 至90%;退职人员每月最少可拿20 元,另 有福利费和副食品物价补贴,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还按招工政策规定的条件吸收其一名 子女到工厂、企业工作。同期办理了大集体单位的职工退休2502 人,退职276 人,其待遇 是与全民职工比照办理。 第三节 精减下放 一、干部下放 1961 年至1964 年期间,机关进行整编精减人员,对1958 年后参加工作的干部40 多人,全部精减下放农村,每人发给原月工资额的2 至3 个月工资,以及一部分生产、生活 方面的用品;住房有困难的解决一部分木材计划。1970 年,全县动员930 名干部下放农 村,每人发生产金100 元,0.3 立方木材和床、桌、木椅等三件家俱,当时称“小三件”。工资 福利不变。这批干部在机关工作秩序恢复的过程中,逐步收回安排了工作。 二、职工下放 为贯彻中央“大办农业”的方针,全县于1961~1964 年期间,先后下放2300 多名职工 参加农业生产。下放时每人发给两至三个月的生活费及部分用具。1965 年后,对下放人员 中的老弱残者,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 号文件规定,先后3 次批准474 人享受原在职时 的月工资40% 的救济金,报销三分之二的医药费,直至病故为止。1970 年前后,又以“支援 农业”名义下放职工620 人,保留工资待遇,户口不迁,后随着工厂、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 序恢复,全部回原单位工作。 三、居民下放 在60 年代初期,为了减少城镇商品粮人口并为农业增加劳动力,全县动员居民和职 工家属9000 多人下放农村。下放时每人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150 元,每户给少量建房木 材计划,接收地区给予适当帮助。据1962 年统计,各社、队为下放居民解决住房1426 间 稻草27 万斤,木材460 根,使他们能安居从事农业劳动。1969 年前后,全县动员居民315 人下放农村,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金和建房木材计划。1976 年以后,对一部分老弱残人 员,城镇有依靠的逐步恢复其城镇户口,对留在农村的人员中困难户则给予适当的照顾和 救济。 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5 年前的下放人员中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260 人。其中上海市高中学生张 《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刊曾发表文 韧随母于1962 年下放在本县袁店公社务农, 、 章报导了她的事迹,成为全国闻名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典型之一。1971 年,张韧被选为共 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 1968 年10 月,县革命委员会动员1966 年至1968 年的三届高、初中毕业生749 人全 部下放农村。其中上派、三河、丰乐、山南4 个标准集镇的学生659 人。肥西中学的首批学 生下放时,县革委会举行了欢送大会,有接收任务的公社和大队派员来接。此后,历年的 高、初中毕业生一般都下放至农村,并规定劳动锻炼不满两年的不得招工、招生、参军 1968 年12 月,县成立城镇人员上山下乡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办理手续和负责管理教 育,1969 年5 月,改为县革委会“五· 七”办公室。各区、社陆续配备了专职“五· 七”干部 每年冬季都组织干部开展上山下乡检查慰问活动,进行逐队逐户逐人访问,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1973 年统计:全县先后下放、安置本县和外地知识青年7022 人。1974 年至1978 年 又下放和安置了合肥及本县知识青年5783 人。10 年总计12805 人,其中上海市1788 人 淮南市1700 人,合肥市4841 人,本县4476 人。 1974 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实行“四照顾”政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下放:严 重病残不能参加农业生产的;独生子女,包括公认的独养子女;多子女父母身边只有一个 子女的;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包括父或母一方是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对于已下放人员 中符合“四照顾”条件者,有计划地招工或收回城镇。 为解决知识青年的住房和生活问题,县拨出专项经费和建房材料。1968 年至1972 年 每人发给250 元,木材0.3 立方米;1973 年后增至500 元。至1981 年,国家共拨给本县下 放知识青年专项经费460 万元,木材近4800 立方米。下放初期,供给口粮和发给生产、生 活用品,治病可以报销医药费。 1977 年统计,在下放知识青年中有219 人参加了中国******,2715 人参加了中国共 产主义青年团,695 人参加了各级领导班子,868 人担任其他各项社会工作。为表彰先进 1969 年至1977 年先后召开了5 次全县上山下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表彰先进 典型2000 多人。 下放知识青年劳动两年后,通过参军、招工、招干、招生等,大多数逐步回城工作或学 习。据1970 年至1973 年统计,先后有3779 人回城工作,1974 年至1978 年有4324 名招工 回城就业,合计有8103 名知识青年离开了农村。另被选拔为国家干部的有百余人。由原 下放动员城市直接招收回城的有3670 名。除因病、因故死亡6 人外,下余300 多名在农村 结婚成家的知识青年,也于1980 年以大集体名额招工,就地安排在供销、粮食、工商、基建 等系统工作,便于他们照顾家庭。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本县从1950 年起,逐步发展和兴办了一批国营工业和集体厂、社,工人队伍不断壮 大。1957 年起,建立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各工厂、企业均相继建立安全责任 制,生产小组确定安全员,工会小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生损害 人身安全的责任事故,追究领导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975 年从工业、商业、粮食、手 管、交通、水利、供电等部门抽调25 名干部,编成四个组分别对全县八个区和两个镇的工 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实际察看了148 个单位。在生产管理上,主要是查组织、查 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事故隐患,查1971 年以来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现有锅炉、受压力 容器等特种设备,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用电、防尘防毒和计划的实施情 况。检查中,凡发现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不健全的,均及时帮助制订防范措施。197 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后,全县开展一次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检查,实地查看了 112 个单位,其中防范较好的有21 个单位,一般的有72 个单位,较差的有19 个单位。共 发现火险和其他事故隐患32 例,都一一督促改进。1980 年5 月起,县确定以每年的5 月 为“安全大检查”月,直至1985 年均未间断。所采取的措施是:①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98 年至1984 年统计,先后开过1143 次宣传动员会,编写简报22 期,出黑板报958 期,写标 语近1.2 万条,出动宣传车18 辆( 次),进行宣传。② 举办各类学习班244 期,受训2100 多人,内容是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和防范措施方面的技术性问题。③ 加强安全管理,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各项生产责任制。 二、劳保措施 劳动保护用品 建国初期,县办企业以手工业为主,单位一般仅发高温和防寒的用 品。随着工厂、企业的兴办,人员增多,机械设备普遍推广使用,保护工人的劳动操作安全 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县政府于50 年代中期,认真贯彻《劳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防 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1959 年8 月,县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县以上 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对有些工种的劳保用品发 放作了具体规定。如以1962 年12 月份为例,全县即分配工作服用布1461 米,劳保用鞋 1737 双,手套2144 付,毛巾238 条。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保健食品 县人民委员会于1964 年规定对县农机厂、印刷厂、化肥厂、爱国社、五金 社、水上运输社、县医院、三河医院、防疫站等单位的106 人,每人每月由本单位免费供应 猪肉2.5 市斤,鸡蛋1 市斤,香油半斤,糖1 市斤。从1966 年起,保健待遇由企业主管部门 按上级有关规定掌握审批,劳动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进入80 年代,改为按月发给保健费 由本人自行支配。 防暑药物 每年夏季酷暑阶段,工厂、企业一般都发给职工十滴水、甘草、菊花水、清 凉片、仁丹等药物;有的还发绿豆和白糖以减轻暑热对人身的侵袭,防止职工在操作工作 中中暑。 尘毒治理 县人民委员会于1956 年即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关于防止企业中矽尘危害 的决定》,要求各单位按规定内容制订防范措施。1973 年,又贯彻了国家计委《关于防止矽 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县安全委员会于1979 年10 月15 日至11 月3 日,以18 天时 间,对上派、三河等地的19 个工厂、企业劳动卫生状况作了检查,对其中接触铅、苯、汞、有 机磷作业的121 名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发现有轻度贫血、肝功能异常、碱脂酶活力小于 50% 以下等情况48 人,并且查明有些单位没有防尘、防毒设施、尘毒浓度高等,查后均及 时提出建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锅炉管理 60 年代前,本县锅炉很少,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只是要求有锅炉的单位经常进 行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1978 年县安全委员会建立后,即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管理项目 之一。1979 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15 台锅炉进行了检查,查出一些问题,如管理不 严,无规章制度,缺少附件和带“病”运行,多数锅炉没有严格的水处理,以致锅炉结垢严重 等。对此,县劳动局以肥劳字(79)第349 号通知进行详细通报,要求有锅炉的单位认真研 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1980 年,县召开了锅炉工作会议,提出要求:认真执行“低压锅炉 水质标准;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凡需改造或安装锅炉,要报告主管部门和劳 动部门,请专业单位派人进行;各单位领导要把锅炉管理列入重要议程之一,一年至少要 抓4 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1985 年又规定:各单位购买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由已取得 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由非定点厂制造,应报市劳动局同意 1985 年底,全县共有大小锅炉32 台,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培训的司炉工42 名。 四、事故处理 县安全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严格的要求,凡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进行抢救和医护,同 时要认真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其中重大伤亡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81 年3 月9 日,三河仪表厂乙炔桶发生爆炸,将三河建筑队临时工孔某当场炸死。经查 该仪表厂电焊工是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982 年3 月2 日,巢县散兵公社散兵 大队石灰厂承包肥西化肥厂石灰窑生产时,因二氧化磷气体窒息两人死亡,除作善后处理 外,责令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厂长在全厂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讨;1985 年12 月26 日,县建 筑公司二工区临时工倪某( 女)被升架的小斗车夹住吊起,后指头脱离勾环,从3 楼坠地死 亡,也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对发生工伤及死亡事故的善后工作,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按有关条文处理;未 实行劳保条例的,按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务使本人或家属的问题得到妥善解 决。 第五节 劳动工资 清朝及民国时期,工资待遇高低悬殊很大。封建社会有“府尹之禄三千石,小民干活只 管饭”之说。民国时期,县长的月薪为300 元,主任秘书的月薪为200 元,秘书月薪80 元 科长、区长月薪70 元,科员月薪50 元,办事员月薪25 至40 元。在私人开办的工厂、商店 中,工资差距更大。解放后,人民政府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制订了合理的工 资政策,并随着各个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情况进行不断修订,以适时提高 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供给制 本县党政群团机关和企、事业的行政工作人员,解放初期继续实行革命战争时期的供 给制。1950 年6 月之前,主要是供给实物,其标准是:每人每天大米1.5 市斤,烧草3 市 斤,油、盐、菜折发现金,每人每年发给单衣两套,单帽一顶,草帽一顶,以及鞋袜等。棉衣两 年一套,蚊帐5 年一顶,香烟等日用品折发代金,县级干部每人每月2.2 元左右( 具体物品 6 条,肥皂2/6 把,牙粉2/是:猪肉1 市斤,毛巾1/3 条,牙刷1/3 包,理发米2 市斤;香烟 县级干部每月10 包,区级干部每月5 包,勤杂人员黄烟8 两)。1950 年6 月之后,本县工 作人员分中灶和大灶供给待遇,中灶待遇主要是县级正、副职及有8 年革命斗争历史并职 务相当于县级的干部;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大灶待遇。其标准是:生活费,中灶每人每天 0.64~0.69 元,大灶每人每天0.45~0.5 元。区以下略低,县级略高些。菜金、燃料费,中 灶每人每月9 元左右;大灶每人每月4.3 元左右( 注:每月的生活费及菜金、燃料费不固 定,随市场物价涨落确定,以保证职工的生活不受物价波动影响)。据本县1951 年2 月供 给人员报销册统计:当时有行政干部318 人,勤杂84 人;粮务人员111 人,勤杂3 人;税务 人员88 人,勤杂2 人;党群系统194 人,勤杂10 人,警察14 人,合计824 人。 1952 年3 月,执行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统一增加供给制人员的包干费规 定,即:① 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服装、蚊帐、被子等项在内,大灶人员每人每月70 个工资 分,其中伙食费每天1.3 分;中灶人员每人每月95 分,其中伙食费每天2 分( 本县无小灶 待遇人员)。以上除应扣伙食费外,余皆发给个人。每1 工资分含5 种实物数量,即中熟米 0.8 市斤,白市布0.2 市尺,食油0.05 市斤,食盐0.02 市斤,木柴2.5 市斤。由指定银行 每月5 日按市场零售价计算出一个工资分值,挂牌公布和向财政部门通知执行( 本县在当 时的一个工资分值多数月分是0.23 元,下同)。② 津贴费:共分十等、24 个级别,本县是执 行六等1 级至十等1 级的标准,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每个人的等级。具体等级标准金额如 下:县级干部,六等1 级28 元,六等2 级24 元,六等3 级20 元;正、副科区级干部,七等 级15.6 元,七等2 级12.6 元,七等3 级9.6 元,七等4 级7.6 元;科员、办事员,八等1 级 6.6 元,八等2 级5.6 元;勤杂等人员,九等1 级4.6 元,十等1 级4.1 元。党派群团机关工 作人员按职务比照执行。正县级干部,如享受中灶待遇,其生活费为95 分,约值21.85 元 加上六等1 级的津贴费28 元,其包干费合计为49.85 元,依此类推。 1952 年7 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 作人员工资标准,共分1 至29 级,以“工资分”统一计算供给和工资金额。本县从14 级至 29 级,个别人员也可以达到13 级( 如****县委书记是地委委员的可定13 级),职级之间 交叉使用。县级干部由14 级至17 级,科( 区)级干部由17 级至21 级,勤杂人员( 公务员 炊事员等)则执行27 级至29 级。为了确定各级机关每个成员的具体包干费和工资待遇 全县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全面评定级别。评定级别的标准是:现任职务 “ 为主,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从当年10 月开始,至12 月初结束。全县有区以上行政 干部540 人,勤杂74 人,区以上党群系统干部256 人,勤杂6 人,合计876 人,全部评定了 级别。新的包干费标准较前等级的标准( 指1952 年3 月执行的标准)一般约提高5% 至 9% 。个别资历较长的人员则超过10% 。其级别标准见下表: 行政工作人员工资制、包干制标准 表25—1 1952 年7 月起实行1954 年6 月起实行 包干制: 级  别工资标准包干制津贴级别工资包干费 生活费 13 470 分159 分大灶人13 510 分290 分 14 432 分132 分员: 每月14 460 分250 分 15 392 分112 分70 分; 15 414 分225 分 16 348 分93 分中灶人16 368 分200 分 17 310 分75 分员: 每月17 328 分175 分 18 280 分62 分96 分18 292 分150 分 19 255 分53 分19 268 分140 分 20 230 分48 分20 244 分130 分 21 210 分44 分21 220 分123 分 22 190 分40 分22 198 分117 分 23 170 分35 分23 176 分111 分 24 150 分26 分24 156 分106 分 25 130 分23 分25 136 分101 分 26 110 分22 分26 116 分98 分 27 97 分21 分27 106 分95 分 28 88 分18 分28 96 分92 分 29 85 分15 分29 90 分89 分 上表中:1952 年和1954 年的“工资标准”和“工资”两栏,是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 “ 准;包干制津贴”和“包干制:生活费”两栏,是供给制工作人员标准。 在供给制人员评定级别后,1953 年对级职不相称或级别偏低的人员提高了级别待遇 的有125 人,占总人数的15%;1954 年6 月,又为级职不相称及原由部队转入地方级别定 低的216 人提高了级别待遇,占干部总人数的32% 。 1954 年6 月,执行政务院(54)政财字第56 号命令规定,对1952 年7 月实行的29 个 级别的包干制标准和工资制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便使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 , 工资制,其标准较上一标准约增加7% 左右。本县仍为14 级至29 级( 详见表25—1)至 1955 年7 月止。 供给制工作人员除本人所领的包干费外,还享受以下一些福利待遇:① 夫妻双方工 作,均是供给制待遇,所生小孩可享受保育费(1 至2 周岁者每人每月65 个工资分,3 至 周岁者为70 分,5 至7 周岁者为75 分,7 周岁以上发生活费和零用钱81 分,医药费 元);保姆费:雇佣一个保姆发70 分,两个以上小孩按规定增加。② 老年优待费:区长级及 以下工作人员,年满50 周岁,有5 年工龄不满8 年者每人每月发8 个工资分,8 年以上不 满12 年者发11 分,12 年以上者发给14 分。③ 妇女生育费:大产发177 个工资分,双生发 238 分,一胎3 生再加61 分,小产71 分。④ 妇女干部每月发卫生费3 分。并对病员发伙食 补贴。家属发困难补助等。 二、补贴制 本县的乡镇干部在1955 年前多属半脱离生产的性质,只给予生活补贴,称补贴制。其 各个阶段的标准是:1950 年以前,本县籍乡干部每人每月发大米45 公斤,外籍乡镇干部 每人每月发大米55 公斤。1951 年1 月,改为不分当地与外来、城市与乡村,每人每月补贴 大米55 公斤( 包括个人一切生活费用),原则上发给大米,也可以半数折发现金。当时全县 有乡镇干部539 人。1952 年7 月,规定镇干部每人每月发大米70 公斤,乡干部每人每月 发大米60 公斤。1953 年,镇干部改为每月80 个工资分,乡干部改为每月70 个工资分 1956 年的工资改革中,镇、乡干部才评定了工资级别,在全县905 名乡镇干部中评为2 级74 人,评为25 级222 人,评为26 级386 人,评为27 级158 人,评为28 级16 人,而2 级和23 级只评49 人。但其工资仍从地方财政中支付,直至1962 年才和区以上机关干部 享受同等待遇。 三、工资制 党政机关 1952 年7 月中央颁发了工资制标准之后,在党政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中 逐年均有一些人因家庭生活负担重和夫妻双方工作的人员因涉及到子女教育费等问题 ( 如女方为薪金制则停发子女教育费),经过申请批准,由包干制改为工资制待遇。据统计 1952 年有17 人,1953 年有33 人,1954 年较多,行政机关为108 人,约占总人数的20% 党群系统改为工资制的27 人,约占总人数190 人的14%;当年改工资制指标为187 人 余52 个指标。另有县公安民警12 人在上述期间全部改为警察工资级别。1954 年6 月,政 务院对原29 个级别的工资标准进行了修订,除晋级增加工资外,新标准比原工资标准平 均增长率为7% 左右( 详见表25—1)。1955 年7 月,全部改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工资分计 算办法,取消了供给制人员的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干 部的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疗费、一供一薪工作人员的子女教养补助费 等。对住公家房屋、使用水电的均交租、纳费,但货币工资标准较前工资分标准也有所提 高。( 详见表25—2) 肥西县1955 年7 月起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表25—2 单位:元 级   别标   准物价津贴合   计 13 122 6.10 128.10 14 106 5.30 111.30 15 96 4.80 100.80 16 86 4.30 90.30 17 77 3.85 80.85 18 68 3.40 71.40 19 62 3.10 65.10 20 56 2.80 58.80 21 50 2.50 52.50 22 45 2.25 47.25 23 40 2.00 42.00 24 35 1.75 36.75 25 30 1.50 31.50 26 26 1.30 27.30 27 24 1.20 25.20 28 22 1.10 23.10 29 20 1.00 21.00 30 18 0.90 18.90   注:本县当时属二类地区标准 1956 年7 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重新颁发了30 个级别的工资标 准,平均提高14.5%,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并决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1956 年 4 月1 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所制订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 年的工资改 革前夕。( 详见表25—3) 肥西县1956 年4 月起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表25—3 单位:元 级  别三类地区四类地区级  别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11 180.00 185.50 21 57.00 59.00 12 13 14 159.00 143.00 127.00 163.50 147.00 131.00 22 23 24 51.50 45.50 40.00 53.00 47.00 41.00 15 16 114.50 102.00 117.50 104.50 25 26 34.50 30.00 35.50 31.00 17 18 19 91.00 80.50 72.00 93.50 83.00 74.00 27 28 29 27.50 25.50 23.50 28.50 26.00 24.00 20 64.50 66.50 30 21.00 22.00 1985 年10 月,进行全面的工资改革,在工资的标准和结构上有较大的变化。新的标 准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4 个部分,其中奖金不固定在工资表内,另 行规定标准发给( 行政干部每月10 元)每一年工龄补贴分角。此次改革所实行的新标准 较原工资标准增加幅度很大,个人所得一般约增加30% 左右。全县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参加工改人数为4204 人,工改前月工资总额为263474.75 元,工人改后工资总额为 349702.3 元,月增工资额为80545.6 元,增长30.57% 。其中省、市管干部36 人,县委常委 管理的干部528 人,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342 人,办事员2224 人,工人1074 人。全县5 个全民单位有5059 名职工,231 名合同制工人和303 个集体企业的7306 名职工进行了 套级升级工作。经过核定,全民企业职工每人月工资增加18.44 元,集体企业职工月工资 每人平均增加17.3 元。 1985 年实行的县、区、乡( 镇)国家机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 五类工资区) 表25—4 单位:元 职务 基础 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合计 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四五六 正县级39 126.5 117 107 97.5 88.5 80 165.5 156 146 136.5 127.5 119 副县级 正科级 副科级 39 39 39 107 80 63.5 97.5 71 55.5 88.5 63.5 47.5 80 55.5 41 71 47.5 35 63.5 41 29 146 119 102.5 136.5 110 94.5 127.5 102.5 86.5 119 94.5 80 110 86.5 74 102.5 80 68 科 员 办事员 39 39 47.5 41 41 35 35 29 29 23.5 23.5 17.5 17.5 11.5 86.5 80 80 74 74 68 68 62.5 62.5 56.5 56.5 50.5 教育系统 1951 年前,县城所在地公立小学教师月薪大米100 公斤,乡村公立小学 教师月薪大米90 公斤,学校工友( 城乡不分)月薪大米75 公斤。1952 年1 月,县城上派镇 和三河镇小学教师平均月薪大米120 公斤;其中校长按班数确定,如开13 至16 个班,月 薪大米145 公斤,9 至12 个班140 公斤,5 至8 个班135 公斤,5 个班以下的是125 公斤 乡村小学13 至16 个班135 公斤,6 至12 个班130 公斤,5 至8 个班125 公斤,5 个班以下 的120 公斤,单班小学校长月薪为115 公斤,教师为110 公斤;乡村初级小学教师为10 公斤;试用教师为85 至95 公斤;学校工友月薪为85 至95 公斤。对于中学教师和职员当 时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1952 年7 月,中、小学教职员工实行35 个级别工资标准,以工资分计算月薪金额。本 县教师是从16 级至32 级评定,33~35 级是工友的工资标准。教师的月薪比以前有较大 幅度的增加,如原小学教师月薪最高是120 公斤大米,折合金额不到人民币24 元,套级别 工资标准可评为20 级、165 个工资分计算,月薪为38 元。1956 年改为货币工资标准,对 中、小学教员和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分别制订了新的工资标准。教员:中学是1 至10 个工资 级别;小学是1 至11 个工资级别。行政人员:中学1 至15 个工资级别,小学1 至13 个工 资级别。经过评议套级,每人月工资平均增长40% 多。如1956 年全县有小学教师1602 人 ( 包括乡村初小),每人月薪平均为26.7 元,改革后每人月薪平均为37.5 元。1985 年的工 资改革,其标准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 个部分组成,中学有14 个 级别,小学有12 个级别( 详见下表),奖金不含工资标准内,另行规定,按月随工资发给个 人。教师还有教龄补贴,即:5 至9 年每月3 元,10 至14 年每月5 元,15 至19 年每月7 元 20 年以上每月10 元。被评为“特级教师”的另增津贴,中学为30 元,小学为20 元。 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 五类工资区) 表25—5 单位:元 工资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职务工资126.5 117 107 97.5 88.5 80 71 63.5 55.5 47.5 41 35 29 23.5 基础工资、职务 165.5 156 146 136.5 127.5 119 110 102.5 94.5 86.5 80 74 68 62.5 工资合计 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 五类工资区) 表25—6 单位: 元 工资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职务工资88.5 80 71 63.5 55.5 47.5 41 35 29 23.5 17.5 11.5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127.5 119 110 102.5 94.5 86.5 80 74 68 62.5 56.5 50.5 合     计   注:1、中、小学教师的基础工资均为39 元。 2、上述工资标准从1985 年7 月1 日起执行。 卫生系统 1950 年建立县卫生院,配备人员不多,属供给制待遇。1952 年7 月,实行 卫生技术人员26 个工资级别,有少数人实行卫生技术级,至1953 年县医院已有41 人,其 中实行薪金制的有28 人,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尚有13 人。实行薪金制的有医师1 人,定为 卫生技术级14 级,月薪为290 个工资分( 约67 元),医士2 人定为15 级、17 级各1 人,分 别为270 及230 个工资分,其他评为18 级(210 分)、23 级(130 分)、24 级(115 分)等 1956 年工资改革时,改行新的卫生技术人员21 个级别的货币工资标准、卫生行政管理人 员的23 个级别工资标准,卫生系统人员分别依据所担任的现行职务评定了级别。全县全 民医务人员65 名,原月工资总额为2459.6 元,人平均月薪37.84 元,改薪后每人月薪平 均增加16.2 元,合计为54 元,其中最高的一名医师提为卫生技术10 级,月薪97.5 元( 县 级最高为10 级),医士13 级月薪为63.5 元,药剂员定为15 级月薪52 元,他们的晋级增 加工资不在平均增长数内。1985 年,工资改革时,参照国家机关实行结构工资制。护士另 行增加护士工龄津贴,即从事护士工作满5 年不到10 年的每月3 元,满10 年不到15 年 的发5 元,满15 年不到20 年的发7 元,满20 年以上的发10 元。 财贸系统 国营商业各公司:1952 年前,有部分业务人员实行薪金制。当时是以“折 实单位” ( 也称薪给分,每分含以下实物及数量:大米2 市斤,小麦1 市斤,木柴3 市斤,土 布1 方市尺,油盐各5 钱),每月由行署财委按所在地物价折合货币金额,每分约值0.4 至0.5 元( 注:下同)。如月薪高的是70 分,可拿人民币35 元左右,一般工作不久的人员只 拿45 分,即22 元左右。1953 年1 月,全部改行工资制,有21 个级别。县级公司从9 级至 21 级。以统一的工资分计算月薪金额。公司正、副经理9 级至13 级,股长( 科员)13 级至 17 级,组长和办事员14 级至19 级,勤杂人员19 至21 级。1956 年改行货币工资制时,普 遍提高了工资。国营商业行管人员160 人,原工资金额为6275 元,每人平均月薪为39.2 元,执行新的级别工资后,工资总额增至7090.5 元,每人月薪为44.32 元,增长近13% 营业人员92 人,原工资总额为3110 元,人均月薪为33.8 元,改行新工资级别后,工资总 额为3679 元,人均月薪近40 元,增长18.3 % 。县食品公司吸收屠宰工227 人,工资总额 6129 元,人均月薪27 元,工改后工资总额为7003.5 元,人均月薪近31 元。商业局本身行 管人员人均月薪为46.6 元。 供销社:1954 年前,一般是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待遇,少数人改为工资 制。1955 年全部改为工资制。1956 年改行货币工资制时,有职工919 人,人均月薪27 元 其中县社103 人,人均月薪39.3 元,经过评为新工资级别后,县社人均月薪是46.6 元,基 层社人均月薪37.75 元。 人民银行:1954 年前,有部分工作人员是实行薪给分和工资分制结算薪金额。1955 年 7 月全部改行工资制。1956 年工资改革时,该行计有职工248 人,工资总额为9785.7 元 人均月薪39.5 元,执行新工资标准后,工资总额增至10309.5 元,人均月薪46.03 元。 粮食部门:1954 年前,业务人员是实行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是供给制。1955 年7 月 全部改行工资制。1956 年工资改革时,计有企业职工716 人,人均月薪为36.55 元,工改 后人均月薪38.75 元;县局本身人均月工资为48.3 元。 农业系统 1954 年前,农业行政管理人员是实行供给制,技术人员基本上是实行工 资制。当时有农业技术人员12 人,定为农业技术一级助理员9 人,每人月薪为195 个工资 分;二级技术助理员2 人,月薪179 分;只有一名二级助技保持供给制待遇108 个工资分 若改工资制,月薪为179 分。1955 年7 月全部改为工资制。1956 年工资改革时,全县农业 系统有职工61 人( 包括场、站),工资总额为1565 元,人均月薪25.6 元,工资改革后每人 平均增加月薪15.64 元,计为41.24 元;行管人员19 人( 其中技术级10 人),月工资总额 为775 元,人均月薪38.7 元,工改后人均增加月薪7.7 元,合计为46.4 元。 工交系统 1952 年前,本县国营工厂职工50 人,其中一般技术人员9 人。当时除有 少数人保留原工资待遇外( 月薪约在100 公斤至150 公斤大米),一般都执行国家机关行 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交通系统当时有三河航运公司(21 人)、轮船公司办事处(5 人)、航 运木船联运社( 干部17 人)以及上派汽车站等单位,其职工总数不到50 人,他们的工资待 遇与工厂职工大体相同。1956 年工资改革时,工交系统计有15 个单位,职工总数为90 人,其中行管人员190 人,一般是执行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人716 人,分别执行 10 个级别和16 个级别的工资标准。其中10 个级别的标准是适用于汽车司机、印刷工、电 工、厨师、炊事员、电话员、锅炉工等。本县最高定3 级工月薪为65.5 元,最低为10 级,月 薪25.5 元,中等的定7 级月薪38 元和5 级工月薪为51 元之间。18 个级别的工资标准适 用于面粉、食品等轻工业,本县最高标准定11 级月薪67 元,最低的定18 级月薪25.5 元 一般的定14 级月薪44.5 元和16 级月薪34 元之间。1958 年后,多数工厂企业实行八级 工资制。 1985 年的工资改革,以上单位人数均列在党政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改总数 之内,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 四、其他工资形式 计件工资 原在手工业行业实行,1956 年在少数集体工厂和公私合营企业开展,即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规定生产任务,实行按件记工,多劳多得,1958 年以后取消,7 年代后期部分工厂、企业又继续实行。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分月工、日工两种,如本县的建筑工人在60 年代日工资为0.9 元,月工资为24.3 元。一些工厂的技术工人,如水电安装工、白铁工、木工、漆工等人在外 单位作业,其工资一般都是以日或小时计算。 计时工资加奖励 1960 年前后,在企业中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评奖条件一般是以 产量、质量、劳动生产率、成本、节约、安全等,称综合性奖励制度。评奖时间有月评、季评 一般是月评季发或年终奖给个人,评奖面占职工总数的70% 左右。奖金率根据各单位情 况提取,一般在5% 至9% 提取。当时本县在工业、企业中多数执行八级工资制标准,邮电 工人执行职务工资标准。1961 年在贯彻中央“工业七十条”时,将综合奖加以改进,分为超 额奖、节约奖、质量奖等项目,其奖金按实际效益分配。这一制度又在1965 年的“四清”运 动中被批判否定,并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月随工资发给职工。70 年代后,陆续恢复奖 金制度,有月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内容。 学徒工待遇 60 年代的规定是:第一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 包括服装)18.66 元 第二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20.8 元;第三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22.86 元。学徒期 满,按技术熟练程度定为一级或二级工。1985 年的标准是:第一年31 元;第二年35 元;第 三年39 元。期满转正定级为10 级技工的为50.5 元;9 级为56.5 元。 五、调级 1953 年和1954 年,在提高党政机关部分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同时,在企、事 业单位也为一部分职级不相称和级别偏低的人员调高了工资级别,如县人民银行报请提 级23 人,经县政府核定10 人。 1956 年工资改革与调整工资级别同步进行,全县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工作人员75 名,升级的290 人,占总人数的38.5% 强。其中科局以上干部184 人,升级77 人,占 41.84%。区级以下工作人员568 人,升级的213 人,占总人数的37.5% 。月平均增加工资 费用1954.5 元,较原工资额增加5.2% 。升级工资从本年7 月补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除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外,有一部分人也同时升了级。其增加的工资额见上述分系统 记述。1959 年给予一部分级别偏低的工作人员升了级。据报县人民委员会于1960 年1 月 批复:县法院、公安局、卫生科、粮食局等14 个单位18 名职工各提一级,其原工资级别均 是24 级和25 级,其升级增加的工资额从1959 年10 月补发。 1960 年7 月,根据省委规定,本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部门的升级,应于八 九月完成,因开展迟缓未及时完成,即按中央通知停止。同时将本县17 名17 级以上的党 员干部的工资降低1% 。1963 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1 个系统调整工资,升级面为 40% 。18 级以下干部升级面同工人一样为40%;14 级至17 级干部为25%;11 级至13 级 干部不超过5% 。全县在编实有人数为7430 人,其中有2775 人升了级,其中党政机关工 作人员为704 人,事业单位职工为1190 人,企业职工881 人,原月工资总额为428828 元 调资后为595740 元,人均增长7.2% 。 1971 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级别,1957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1960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 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为调升工资待遇的对象。调高一级的 工资在5 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级差进行,在五元以下的可增至五元。在全县11329 名职工 中,升级的3474 人,占总人数的30% 多。调整前月工资总额为422324 元,调整后为 446793 元,人均月工资增长近7% 。 1972 年,在银行、商业、手工业、卫生、文化、交通、财税、广播、粮食、兽医院等10 个系 统421 个单位进行工资调整工作,升级2517 人,占总人数8445 人的29.8% 。调整前人均 月薪为31 元,调整后增至36 元,工资增长率为16.1% 。 1977 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级,1966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 限相同或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凡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给予升级,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 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1%,缓调人员待1 年后评定,升级职工的级差月增 资大于7 元的只增加到7 元。全县有3055 名职工升级,另有1404 名职工靠级增加了工 资,两项占职工总人数10746 人的60% 以上。调整后人均月工资增长6.9% 。 1979 年10 月,全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级,升级面原规定40%,实际达 到42%,计有4364 名职工升级。凡升级的工资级差小于5 元的增至5 元。人均工资增长 5.7%。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进行工资调整,在7584 名职工中有 2878 人升了级,人均工资增长近6.6% 。 1983 年1 月,全县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102 个部门的部分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 对象是:1978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特别注意学历( 中专以上)、工龄、职务三个 因素,升级人数达3666 人,调整面为83.4%,人均月工资增加7.14 元。在核定调资时,冲 销原附加工资额254 元,抵销保留工资额163 元。因病或其他原因未能升级的59 人,暂缓 升级的4 人。对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兽医等部门属集体所有制312 人中,有307 人升了 级,未升级的5 人,人均月薪增加6.36 元。 1983 年12 月,按照上级对企业部门职工调整工资的有关文件精神,全民企业参加工 资调整的有60 个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工资调整的有113 个单位。调整面:全民企业 职工应为74.4%,实际升级数为72.8%;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升级面为58.9%,实际升 级人数不到22%,因亏损企业不予调整。计在全民企业的4663 名职工中,有3395 人升了 级,人均月工资增加7.53 元;不符合升级条件的73 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4155 名职工 升级的885 人,不符合升级条件的1614 人,升级的职工月工资增加6.56 元。 第六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队伍 1949 年1 月初,民主县政府开始办公。当时县、区机关只有原在本地参加解放战争的 老干部13 人;区、乡机构大部分是留用基层政权旧人员。1949 年上级分配一批来自皖北 苏北、鲁冀的干部充实县、区领导机关,乡干部多数配备工作队中的华东大学皖北分校学 生,也从地方吸收一批干部。1949 年8 月,全县有县级干部6 人,区级干部29 人,新吸收 的9 人;乡干部186 人,其中从本县吸收的96 人;县区机关一般干部136 人,其中新吸收 的91 人。县、区、乡三级共有干部273 人,其中县级6 人均是上级派来和原留在本地坚持 革命斗争的。区级干部有19 人是上级分配来的。1950 年****皖北区委以肥西县为典型实 验区,曾派来一批工作人员,计有300 多人。1951 年土改结束时,调走一批,大部分留在肥 西工作。1951 年,区、乡机构进行调整,当年增设6 个区和42 个乡,县直属机构也相继建 立与健全,企、事业也有发展。因此,人员大量增加。1953 年统计:全县党、政、群团系统,有 干部1043 人,其中县级干部12 人,区级干部145 人,一般干部886 人,另有乡干部73 人;企、事业单位有干部703 人,其中县级干部1 人,区级干部19 人,一般干部683 人 1957 年至1959 年,省直机关和合肥市先后下放近百名干部到本县工作,其中有不少人在 县直单位任部门负责人,使肥西科局一级干部外籍人员占72%,本县籍占28% 。1965 年 吸收60 多名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教育”工作,后也转为干部。1972 年后吸收一批新干 部,主要配备在共青团和妇女部门。历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也逐渐充实干部 队伍。 1979 年后,由于各项事业的发展,政府各职能机构不断扩大和增多,人员相应增加 至1985 年底,全县干部总数为5101 人,其中党政、群团机关干部1740 人;各事业单位干 部2684 人( 内有科技人员1075 人),金融和邮电等系统干部677 人属上级业务部门管理 干部年龄结构,从50 年代直至80 年代中期,是中、青年占绝大多数。55 岁以上在职 干部1956 年前不到20 人,1957 年58 人,1964 年32 人,1977 年在3041 名干部中有23 人,1985 年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4335 名干部中有277 人,但基本上已转入二线或 将办理离退休手续。 干部的文化结构变化较大。60 年代以前,工农出身的干部比重较大,文化水平不高 如以国家党、政机关的干部文化程度来看:1952 年,国家党政机关干部总数是783 人,其 中大学文化程度的19 人,高中107 人,初中208 人,高小228 人,初小195 人,文盲26 人 1960 年,在810 名干部中,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2 人,高中133 人,初中177 人,高小32 人,初小以下167 人。70 年代以后,由于大专院校毕业生每年均要分配一批至本县工作 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有显著提高。1972 年,干部总数3149 人,其中大学文化程度有18 人,高中1228 人,初中1448 人,小学292 人。1985 年,党、政和全民事业干部总数433 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74 人,中专1469 人,高中1259 人,初中以下1033 人。 本县军队转业干部占有一定的比例。据统计:1949 年至1963 年,共接收安排135 人 1975 年至1985 年共接收安排748 人,大多数分配在各级党政机关,少数安置在企、事业 单位。 二、干部调配 1952 年,为新增划的6 个区调配了120 多名干部,为增划的55 个乡( 镇)从土改工作 队和水利工作队中调配了173 名干部( 每乡3 人、镇5 人)。1954 年,在和外地的干部交流 中,经省、地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介绍,调入本县的干部28 人,其中县级1 人,区级5 人 一般干部22 人;从本县调出干部23 人,其中区级7 人,一般干部16 人。1956 年,为解决 夫妻分居两地的问题,调到一起的有45 人。是年还接收外地调入区干3 人,一般干部3 人;调出到边疆工作的1 人。并且调配了乡干部33 人到县级机关工作。1958 年,为适应工 业和文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年共调配至工业企业干部568 人,其中县级干部2 人,区级 干部34 人,相当于区干的25 人,一般干部507 人;调至文教部门75 人,其中区干部1 人,一般干部60 人,调其他部门71 人。同年还为照顾爱人关系与外县调动干部4 人,县内 调动7 人。在60 年代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从县党、政机关精简一部分,调整充实到农林 水利、财贸、工交等基层单位工作,1962 年有189 人,1963 年有202 人,1964 年为438 人 1962 年确定专人对文教、卫生、农林水等系统的科技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发现有些单位用 人不符合“专才专用”的原则,将80 名学非所用的技术干部调整到需要用人的单位。197 年至1985 年,本县先后接收大专毕业生900 多名,在安排分配上注意做到合理分配,使他 们能发挥所学的专长。 1980 年至1985 年干部调配情况统计表 表25—7 单位:人 年 份县 内 县   外 年 份县 内 县   外 调 进调 出调 进调 出 1980 71 34 75 1983 59 18 44 1981 78 24 53 1984 44 25 31 1982 121 43 15 1985 38 19 41 三、干部任免 1953 年1 月之前,行政干部副区级以上由省人民政府任免,股长级干部由专员公署 任免;党群系统与上述职务相当的,则分别报送省、地委组织部办理任免事项;县里只管一 般干部、小学正副校长及乡镇长等职务的任免。1953 年2 月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副区长授 权专署任免。县对上述职务的干部提升、任免和调动,均应通过一定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 分别报请省、专决定和批复。县人民政府任免正、副股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干部( 如股长、审 判员、检察员、监察员等);党群系统与上述职务相等的( 如部委的科长、群团机构的正、副 部长、区委组织和宣传委员等),则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手续,由县委决定任免。1958 年 月,县人民委员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根据《宪法》第65 条第一款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 年11 月6 日第83 次会议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制订和通过了《肥西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 县级从县直正副科长,委、办、室正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区长,企事业单位正副经 理,正副厂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干部,均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正、副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由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备案。据1958 年统计:全县计提升和调任正、副科长及相 当于科级的干部72 人( 大多数是边任边免);股级( 包括法院庭长及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 人)35 人,中学正副校长和正、副教导主任14 人;小学正副校长和正副教导主任10 人。本 县的干部职务提升和调动任免逐年都有。上述干部任免权限除“文革”期间有所干扰外,一 直延续到1985 年。 四、奖惩 1951 年11 月,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建立后,制定实施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 1954 年给一部分违反国家政纪的干部必要的纪律处分,对挽救事故及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的5 名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此后,对在工作上取得较好成绩的职工,均在县历次召 开的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大会上给予表彰授奖。1962 年10 月,县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 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授 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和通令嘉奖6 种。惩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 种处分。“文革”期间奖惩制度不能正常进行。1981 年,县又转发 了《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对干部进行重新宣传贯彻。1984 年,在县人事局设 立岗位责任制办公室,负责对干部的考核与惩戒各项具体工作。据统计:从1983 年至 1985 年,先后奖励有功人员817 名,其中给予记功的328 人,记大功的41 人,授予奖品或 奖金的121 人,升职3 人,其他奖励312 人。同期给予违反国家政纪的30 名干部以应得的 处分,其中记过8 人,记大过8 人,降级4 人,撤职5 人,开除留用察看3 人,开除1 人,其 他处理的1 人。 五、退职、退( 离)休 1955 年前,全县共办理退职35 人,乡干部离职6 人,当时他们是因为家庭缺劳力和 体弱有病等情况不能坚持工作而退职的。对于退职的待遇,因其工作年限短,一般的是发 给本人二、三个月工资。其中工龄较长的人员,则按中央内务部1951 年10 月《关于处理革 命工作人员退职办法》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 年11 月《国营企业职员退职处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条文办理,视其工作年限计发退职费,一般的在300 至500 公斤大米。195 年12 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凡符合退休条件的( 男满60 岁,女满55 岁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 能力的),工龄满5 年以上,按年限计算可以享受本人原工资的50% 至70% 退休生活费 退职的人员,工龄满1~ 5 年的每年发给本人1 个月的工资,6~10 年每年一个半月工资 11 年以上者每年发本人两个半月工资。1957 年共办理干部退职33 人,退休1 人。另办理 乡干部离职22 人,每人发给生产补助费150 至200 元。1958 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干部、工 人退休、退职两个暂行办法,与原先的规定略有变动,如对退职金的计算是由每满1 年至 10 年工龄的,每一年工龄发给本人原工资一个月;从第11 年的工龄开始,每满一年加发 半个月工资,即每年发一个半月的原工资。退休金最高幅度提高到原工资的85% 。1958 年 至1962 年计办理了干部退职202 人,退休11 人。另办乡干部离职有85 人,每人发给10 ~200 元的补助费。1963 年至1965 年,又陆续办理了100 多名干部退职、退休。“文革”十 年期间基本上停止办理退职、退休。1978 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 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退休、退职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本县从 1979 年至1985 年底,计办理了1949 年9 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离休363 人;1949 年 10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和退职1212 人。离休人员享受原工资待遇,还享受工 作费、旅游费及其它福利待遇;退休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享受65% 至90% 的原工资待遇 退职人员按月发给本人原月工资的40% 生活费,低于20 元的按20 元发给。离退休和退 职人员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中于1979 年至1983 年办理离退休和退职手续的绝大多 数都照顾一名子女到工厂、企业工作。 六、老干部管理委员会 1980 年11 月,县成立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任务是管理建国前参加工 作的离休老干部的政治生活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解决某种 特殊困难,注意发挥老干部的“余热”。在政治上,离休干部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看文件 听报告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在文娱、社会活动方面,根据实际条件,组织老干 部就地参观本县的工、农业建设现场。1981 年至1985 年,共组织600 人、次;建有老干部 活动室,设置了棋类、书画等娱乐用品。每年对抗战前入伍的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至 1985 年有350 人、次。对社会业余活动,听从老干部们的自行选择,有些人根据自已专长 和爱好,参加某项活动。1985 年成立的“肥西县老干部书法协会”有近百人参加,先后在县 城和合肥举办书画展览;以离休干部王怀龄为首组织的“肥西县老干部花卉盆景协会”,有 近60 人参加;1985 年,在离、退休老干部中有40 多人参加《雪花吟》诗社,有15 人参加修 志。四合乡离休干部祁良昌,为帮助当地农民致富,1985 年和3 户农民承包了有45 亩水 面的两口鱼塘,投放900 尾青鱼、800 尾鲫鱼、500 尾鲤鱼,经过精心饲养,一年产值1410 元,除上交外, 获纯利9500 元,股分收入1500 元。此后,他还到附近8 个村指导群众养 鱼,支援困难户2000 多元资金,无偿发放1000 多元鱼苗。 第七节 编  制 1949 年5 月,****皖北区委组织部下达了县、区党群机构编制草案。本县按规定定 编:县委设正、副书记各1 人,警卫员2 人;组织部设部长1 人,干事2 人;宣传部设部长 人,干事2 人;社会部设部长1 人,干事2 人;青联设主任1 人,委员4 人;妇联设主任 人,委员4 人;农协设主任1 人,委员5 人;其他一般工作人员10 人( 其中事务长、会计、上 士各1 人,炊事员2 人、通讯员5 人),合计编制为39 人。区级党、群机构每区定编11 人 当时8 个区合计为88 人。实际上县、区配备不到100 人。行政编制,县、区两级约150 人 缺额也很大。 1950 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6 月颁发的《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团员额 暂行编制草案》,本县制定1951 年编制方案是:县直机关编制员额为405 人,实有410 人 其中:党群47 人,行政和企业单位实有人员363 人。区级机关编制为363 人,实有336 人 其中党群147 人。乡级干部编制为584 人,实有533 人。1954 年6 月,六安专区下达肥西 总编制为704 人,其中行政工作人员为329 人,实有324 人( 包括公检法);党群系统编制 59 人,实有70 人;区级行政编制是145 人,实有145 人;区党群系统编制是171 人,实有 133 人。以上合计实有人员为672 人,比编制少32 人。另企业编制为870 人,实有843 人 乡干部编制是750 人,实有746 人。1958 年,全县计有干部3924 人( 包括企业、事业210 多人),其中县长、县委书记各5 人,副部长以上干部14 人,科局长级干部124 人,一般干 部2803 人,公社书记24 人,社长19 人,副社长65 人,公社一般干部389 人,公社下属作 业区国家干部409 人,勤杂人员87 人。当年进行整编,按照“统一领导、力量集中、工作便 利、人员减少”的要求,贯彻“当减即减”“ 、当增即增”的原则,撤并了一部分机 、当并即并”“ 构,减少非生产人员。全县共精减1307 人,占总人数的33% 。减下来的人员,一部分到工 厂、农村劳动锻炼(172 人),一部分到基层工作(517 人),一部分培训为师资和技术干部 (139 人);下余的分别到农场或作其他安置。1962 至1963 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逐年均 减少编制,至1965 年,县直机关的行政编制为311 人,实有319 人;区级编制为70 人,实 有69 人;公社一级( 包括镇)编制485 人,实有477 人;财贸系统实有764 人,合计227 人。在“文革”十年期间,县直和区社机构不断变动,形不成正式的编制方案。1976 年,确定 县直机关编制为630 人,其中行政编制为390 人,企业编制为240 人,党群机关未明确。全 县实有各系统干部3072 人,其中党、政、群团机关1208 人,农、林、水系统有328 人,工业 系统265 人,财贸系统893 人,交通系统45 人,政法系统有94 人,文教卫科研机构有36 人,其他55 人。1979 年,全县党政群团机关总编制定为1352 人。其中县级行政编制39 人,事业编制240 人;区镇社行政编制717 人;党群系统479 人;加上财贸、工交、农林水等 系统全县共有干部3257 人。1985 年,全县党政群团机关总编制是1590 人,实有1740 人 超编150 人。其中党委系统编制456 人,实有419 人;县人大常委机关编制25 人,实有2 人;县政府编制937 人,实有1146 人;县政协机关编制14 人,实有13 人;群众团体编制 158 人,实有137 人。各事业单位有干部2595 人;上级业务部门直接管理的干部有677 人 ( 如银行和邮电、供电局);由行政改为企业的89 人( 供销社47 人、外贸公司42 人)。以上 合计:1985 年干部总数为5101 人。 肥西县历年全民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及工资表 表25—8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 年  份职工总人数年  份职工总人数 ( 万元) ( 万元) 1949 1070 10.6 1968 8563 419.5 1950 1821 27.0 1969 8111 405.9 1951 2425 38.2 1970 9132 403.0 1952 3827 83.2 1971 10895 509.47 1953 4141 98.0 1972 11401 585.3 1954 4637 133.2 1973 11027 569.54 1955 5800 171.4 1974 11046 575.02 1956 7445 282.3 1975 10833 585.74 1957 7577 328.4 1976 11017 574.33 1958 14159 402.3 1977 11305 610.5 1959 11119 428.5 1978 12360 652.33 1960 10644 438.5 1979 14125 754.48 1961 9673 379.7 1980 14937 892.19 1962 7583 363.2 1981 15383 986.43 1963 7076 341.7 1982 15953 1003.71 1964 7402 380.1 1983 17198 1157.75 1965 8308 402.7 1984 15523 1137.91 1966 9367 405.6 1985 16516 1407.66 1967 8556 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