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本志实事求是,客观记述本县各类事物的历史和现状,一般不加评议。 记事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 二、本志按事物类别设立专志,不受行政管辖范围和机构级别限制,采用 章节目体。篇首列《概述》,中列各专志共35 章,末缀《大事记》、 《附录》;照片、 图表穿插其中。 三、断限:上限,一般为1949 年,尽量溯及事物发端。下限, 《概述》及各专 《大事记》、 志一律至1985 年底止; 《附录》及照片、地图等适当下延,部分内容 延至1993 年,以反映专志下限以后本县的重大变化。 四、人物:以近、现代为主,溯及古代;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以正面人物 为主,酌收反面人物。坚持“ 生不立传”通例。在世人物可选列表、录,注意在 专志中以事系人。 五、时间:采用公元纪年,民国前加注历史纪年。本志“ 解放前( 后)”指 1949 年1 月本县解放前( 后); “ 建国前( 后)”特指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立前( 后) 。“50 年代”等凡未注明世纪者,均为20 世纪年代。 六、常用简称: “ 党”及“ 中央、省委、县委、区委、支部”等,在没有加限制词 的情况下,专指“ 中国******( ****) 及其各级组织;” ”“ 人民政府“ 人民委员会” ”””” “ 革命委员会“ 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 生产小队”等有时简称为“ 政府“ 人委” ”””“ 文化大革命”有时简称“ 文革”。 “ 革委会“ 公社“ 大队“ 生产队( 小队)”等; 其它常用的较长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酌用简称。 七、数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准。统计局资料缺的,采用有关部门数据;数 据不一致的,审核准确后采用其一;无法辨明的,诸说并存,注明资料来源。数 字用法,遵照“ 国家语委”等7 单位1986 年12 月公布的《关于出版物数字用法 的试行规定》。计量,尽量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历史资料仍旧。人民币1955 年 4 月前的万元都按1 元折算。工农业总产值一般用1980 年不变价,采用其他 价格计算时加以注明。 八、历次划出区域,在属本县管辖时间内,有关内容及数据可记入本志,但 涉及可比性记述时( 主要为工农业产值等) 适当剔除。 九、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引用历史资料仍旧。其他行文通则参照有关规 定。 十一、本志资料以县档案馆和各部门档案为主,兼采用县内外有关档案馆 ( 室) 、图书馆、资料室以及正史、野史、旧志、家谱、报刊、专著、手稿、回忆录、碑 刻及考察采访资料等,除必要者外,恕不一一注明出处。